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2元
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2元,待其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68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052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9日
除息日:2016年6月3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30日
一、通过分红派息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相关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
截至2016年6月2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实施方案:
本次分配以2,0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2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104,000,000元。
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2元,待其实际转让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代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468 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052 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 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红利所得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红利所得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52元,派发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按每股0.0468元进行派发。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52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9日
2、除息日:2016年6月3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30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6月2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2、除上述控股股东(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之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与法务部
联系电话:027-84287933、84287896
联系人:王肖君、熊思平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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