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6月24日01:31 上海证券报

  ⊙记者 邵好 ○编辑 孙放

  继现实际控制人徐翔家族涉嫌违法、原董事长龚东升“埋雷”曝光之后,麻烦不断的宁波中百近期又遭遇监管关注,公司6月23日公告披露,于22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对此,公司表示,将积极配合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宁波中百未披露此次遭到立案调查所为何事,但从公司近期动态来看,原董事长龚东升“埋雷”或是主要原因。并且,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龚东升一案中,《担保函》所盖公章图样与上市公司原用公章图样未有差异,这也从侧面印证《担保函》开具之时,包括龚东升在内的相关负责人或已知晓此事。

  回溯此前公告,今年4月20日,宁波中百突发公告称,一份有着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升签名,并加盖上市公司公章图样的《担保函》“亮相”,导致上市公司或因此承担高达11.46亿元的连带清偿责任。

  彼时,宁波中百先后收到中建四局发来的《关于敦促贵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函》和中建四局委托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发来的《律师函》。上述两份函告称,2013年4月16日,中建四局与天津九策及深圳惠智康、联都实业、硅银担保、九策投资、龚东升及张荣于等签署了《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同时,宁波中百(彼时简称工大首创)出具了《担保函》,承诺对天津九策履行《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项下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天津九策应当清偿的工程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截至《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基于《担保函》,中建四局函告宁波中百,应在收到《律师函》起五日内,就天津九策欠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承担天津九策应付中建四局全部剩余工程款债务约5.41亿元,同时承担中建四局委托杭州银行向天津九策提供委托贷款产生的全部债务约6.05亿元。

  高达11.46亿元的连带清偿责任显然不是小事,对该事项,宁波中百当即组织进行内部自查,却未发现对中建四局与天津九策等公司签署的《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提供过任何形式的担保,且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审议过上述担保事项。

  不过,宁波中百从中建四局现场确实发现了对方提供的上述《担保函》,上有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升的签名并加盖有公司公章图样。对此,宁波中百当即向宁波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同时也向宁波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

  从公安机关的反馈情况来看,《担保函》中所盖公章并非伪造。公安部门委托了宁波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中建四局提供的《担保函》中公司公章的真伪予以了鉴定。经鉴定,该公章图样与公司原用公章图样比对未发现差异。

  这意味着,《担保函》开具之时,确实使用了宁波中百的公章,只不过使用过程是否经过了严格的内控程序,是否由彼时公司控制人龚东升或其相关方私下为之,目前尚不可知。

  因此,宁波中百也表示,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结果,虽然《担保函》上公章图样与公司原用公章图样比对未发现差异,但《担保函》的合法性以及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最终还需司法部门裁定。

  而从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表述来看,倘若彼时宁波中百确实出具了《担保函》,但未进行任何形式的信息披露,也的确符合“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情况。

  对于该事项所产生的影响,宁波中百也披露,鉴于目前天津九策《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如中建四局的债权在天津九策破产重整中获得全额清偿,或司法部门未认定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则该事项对公司无影响。如中建四局在破产重整中未全额受偿,且向公司提出履行保证责任要求,同时,司法部门裁定公司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公司可能面临较大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宁波中百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陈述的报案理由为“龚东升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而非简单的《担保函》相关事项。但是,公安机关对此表示,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责任编辑:李坚 SF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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