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6月23日13:04 中国证券网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黄群)6月22日,深交所对牛散蒋丽娜下发监管函,要求其充分重视举牌兆日科技却未报这一行为的严重性,并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深交所在监管中发现,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蒋丽娜实际操控“蒋丽娜”及“张晓泽”两个证券账户累计增持兆日科技733.7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55%。而在增持比例达到5%时,却没有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披义务前也没有停止买入兆日科技股票。

  深交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8.1条的规定。”要求蒋丽娜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深交所还提醒蒋丽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保证承担责任。

  记者注意到,就在蒋丽娜昨日领到深交所监管函之前,其举牌不报行为已经被内蒙古证监局判定构成违法,并对其进行了现金处罚。

  回查资料,2016年1月20日内蒙古证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蒋丽娜操控上述两账户举牌兆日科技却瞒而不报的违法事实公之于众。

  据内蒙古证监局调查,2014年11月12日,“张晓泽”账户买入兆日科技550万股。2014年12月起,“蒋丽娜”账户大量买入兆日科技。2014年12月9日,“蒋丽娜”、“张晓泽”两个账户合计持有兆日科技576.98万股,占兆日科技总股本的5.15%。截至调查日,上述两个账户合计持有的兆日科技比例超过总股本的5%,其中2015年2月27日合计持股比例最高达到6.55%。然而,蒋丽娜未就两个账户合计持股达到5%法定披露标准时履行相关报告义务、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据此,内蒙古证监局认为,上述事实,有涉案账户开立、资金划转、交易记录以及相关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决定对蒋丽娜责令改正,给予其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当事人蒋丽娜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截至2015年12月25日,该案已调查、审理终结。

责任编辑:张恒星 SF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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