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17 证券简称:天津港 公告编号:临2016-022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6月2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天津港办公楼403会议室(天津市滨海新区津港路99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李全勇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3人,董事长卢伟、董事赵彦虎、董事赵明奎、独立董事张萱、独立董事郭耀黎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会主席王存杰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副总裁诸葛涛先生、董事会秘书孙埠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相关部室负责人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通过;《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天津屈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程鹏、靳丽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2日
证券代码:600717 证券简称:天津港 公告编号:临2016-023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东会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6年6月22日在天津港办公楼403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于2016年6月22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进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出席会议。会议由副董事长李全勇先生主持。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股东会议案审议情况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意股份数953,663,890股,占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55,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股弃权。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意见》津政办发〔2015〕66号规定,公司营业执照改为“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现将公司营业执照与《公司章程》中记载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及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同时修改公司章程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
㈠ 公司章程修改内容如下:
1、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经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92]37号文批准,在对天津港务局下属企业天津港储运公司进行股份制改组的基础上,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号:120000000004205。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简称“商务部”)批准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获得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修改为: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经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92]37号文批准,在对天津港务局下属企业天津港储运公司进行股份制改组的基础上,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0001030643818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简称“商务部”)批准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获得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
公司注册地点: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1号A区
邮政编码:300461
修改为: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
公司住所:天津自贸区(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1号A区
邮政编码:300461
3、第一章总则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修改为:第一章总则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主营:商品储存;中转联运、汽车运输;装卸搬运;集装箱搬运、拆装箱及相关业务;货运代理;劳务服务;商业及各类物资的批发、零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自有房屋、货场、机械、设备的租赁业务(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修改为: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主营:商品储存;中转联运、汽车运输;装卸搬运;集装箱搬运、拆装箱及相关业务;货运代理;劳务服务;商业及各类物资的批发、零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自有房屋、货场、机械、设备的租赁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为: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6、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修改为: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7、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修改为: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8、第十三章 附 则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修改为: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㈡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修改内容如下: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开与召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为: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开与召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此公告。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2日
THE_END
进入【新浪财经股吧】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