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丰原药业股票代码:000153公告编号:2016—056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原药业”或“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和2016年6月1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巨潮资讯网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6月16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6月15日至2016年6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6月1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6年6月15日15:00至2016 年6月16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何宏满。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312,141,230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人,所持(代表)股份95,295,5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529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所持(代表)股份85,653,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7.440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所持(代表)股份9,641,9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890%;出席本次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代表)股份241,998股。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5,081,1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50%;反对214,3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同意2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050%;反对214,3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59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5,081,1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50%;反对214,3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同意2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050%;反对214,3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59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5,081,1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50%;反对214,3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同意2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050%;反对214,3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59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5,081,1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50%;反对214,3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同意2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050%;反对214,3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59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95,081,1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50%;反对214,3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同意2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050%;反对214,3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59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081,1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50%;反对214,3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同意2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050%;反对214,3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59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七)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公司申请银行贷款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081,1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50%;反对214,3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同意2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050%;反对214,3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59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上述议案相关内容刊登于2016年4月28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委派常合兵、侯洪玉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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