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6月04日07:54 中国经营报

  中止部分会员合作 北商所难撇法律责任

  交易标的是标准化合约而非商品本身

  中止部分会员合作 北商所难撇法律责任

  郑利鹏

  继续上访还是等待,对于在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北商所”)开户交易,且亏损30多万元的投资人张峰(化名)来说,这是一个两难的问题。

  张峰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他曾经向国家信访办写过求助信,分别找过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侦大队立案未果,其后,在北商所监管部门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的斡旋下进行过协调,然而效果甚微。

  除了张峰,还有上海等地的北商所多名投资者向记者反映类似情况。

  针对投资者反映的相关问题,记者通过多种途径联系北商所采访未果。其后记者前往北商所采访也遭到拒绝。北商所负责法务事务的工作人员称:“接收采访函不回复,就表明不想接受采访。会员单位诈骗和北商所无关,去年已经取消该类业务。”

  按其逻辑,中止部分会员单位合作,停止开户,删除白银等贵金属品种相关信息就可以脱离干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卫平告诉记者,“只分蛋糕不担责任的事情在法理上显然说不通。”

  潘卫平认为,如果投资者通过与会员单位签订《客户协议》,由于该协议的内容基本上是援引交易所有关规则,因此,投资人通过北商所核准开立交易账户并进行交易的情况下,北商所是否与会员单位解除关系并不影响既成事实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

  第五大交易所?

  据张峰自述,在北京金泽万家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泽万家”)郑州分公司业务员不断利诱下,他于2014年9月在北商所开户进行现货白银电子盘交易,不到3个月的时间亏损30多万元。

  在张峰看来,“投资有风险,输了无话可说”。然而,北商所做的究竟是期货还是现货交易?其白银价格据什么标准制定?投资者资金是否真的由银行进行第三方托管?诸多疑问引发张峰思考,并开始着手研究交易规则与国家相关法规。

  从2014年12月31日起,认为自己被北商所及会员单位金泽万家合伙诈骗的张峰开始不断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北商所及其会员单位退还他的投资本金。

  在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的协调下,张峰多次与北商所及会员单位沟通协商。但是,“在会员单位金泽万家退还我35%的本金之外,并无更多进展。”张峰告诉记者。

  北商所官网介绍显示,北商所是经北京市委、市政府批准,于2009年8月注册成立的国资控股商品现货交易平台。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北商所由北京商务中心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燕星宇世纪天和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朝阳商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三位股东于2009年8月18日成立,其中北京金朝阳商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营业执照显示为“非公司”。

  记者注意到,在经营范围一栏,北商所曾经做过变更。于2014年6月24日之后,其经营范围的金属材料中增加了“含贵金属”一项备注。

  根据张峰提供的说法,恰在2014年7月之后,(北商所会员单位)业务员以白银等贵金属交易为名拉拢投资者参与,“他们自称(北商所)是中国第五大交易所”。

  由于北商所拒绝接受采访,因此,上述情况是否属实,记者还无法确认。不过,记者在一家名为北商所西南交易中心的网站上确实查询到相关表述:北商所是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齐名的五大交易所,也是中国目前唯一具有政府性质的大宗商品交易所。因为未经北商所证实,记者亦无法判断该交易中心的真实性。

  停止开户撇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北商所官网上,曾经交易的白银等贵金属品种的相关信息已经删除。目前北商所的挂牌品种包含茶叶、虫草以及中药材等,并无张峰提供的白银交易项目。

  一份文件或能解释其中奥秘。新浪财经于2015年10月27日发布的一篇名为“北商所及北油所发布停止开户公告”中显示,自清整联办[2015]7号关于贵金属类交易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以来,一些银行、地方性交易所纷纷出台公告积极应对。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发布公告称,为了降低交易风险及保护会员单位和交易商的合法利益,将自2015年10月26日起停止现货电子交易开户。同时还将原有的现货白银1kg、15kg、50kg,现货再生铜1t、5t,北商油50t、100t共8个交易品种,自2015年10月26日起只允许原有持仓转让,不再开立新仓。

  其实,上述清理整顿并非首次。记者梳理相关政策发现,早在2011年、2012年,国务院曾先后出台国发〔2011〕38号及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要求清理整顿的范围包括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

  通过整顿验收也为北商所提供了背书。

  记者在北商所官网上查询到,2014年10月北商所发布了一份“关于北京市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清理整顿检查验收的通知”,该通知文件由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签发。

  多名投资者告诉记者,当时敢于放心投资与“北商所禁得起清理整顿”不无关系。

  记者还发现,北商所在平台宣传上不乏诱导性。例如,其官网首页滚动窗口中显示“不懂投资无所谓”等字样,并且在投资案例中宣传“某某炒白银一天赚20万”。

  “现货白银”还是“非法期货”

  投资者对北商所最大的质疑在于其交易是以现货之名行期货之实。

  在张峰提供给记者的相关资料中,列举了大量证据,以证明北商所是期货交易的事实。

  例如,张峰所述,会员单位金泽万家郑州分公司是从事标准化合约,50倍交易杠杆、T+0、可以卖多可以买空,且具备“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即“集中交易、竞价撮合”)、“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特征,完全不符合国办发〔 2012〕 37号文件中对于现货交易的有关规定,却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的“非法期货”特征。就此,张峰认为,上述特征与其宣传资料标榜的“现货白银”并不相符。

  北京市寻真律师事务所王德怡律师也告诉记者,判断某类交易的性质,不是看该类交易是否采用了“现货”名称字样,应当考察其是否具备“期货”交易特征。

  王德怡强调,有无现货交付、是否可以进行现货交付并非期货交易和现货交易的根本差别。正规期货中也有一定比例的实物到期后会发生交收。

  以北商所为例,王德怡进一步指出,客户在下单时,除价格、交货时间外,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格、交割方式、交割品级、保证金比例、交割地点等合约要件均由交易系统事先确定;客户所交易的标的物,已脱离商品本身,而是以基础而设计的标准化合约,是期货交易特有的交易对象。

  而且,投资者在不同交易平台内交易的标的,名为黄金、白银、石油等,交易的并非该商品本身,而是以该商品为基础而设置的标准化合约。

  中止合作亦不能免责

  在得知北商所已经中止与部分会员单位合作关系之后,张峰发现,此前联系他的会员单位金泽万家也在其中。对于包括张峰在内的大量投资者之前的投资损失,究竟应该由谁来负责?

  潘卫平指出,因为会员单位和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协议是基于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之上的,所以,投资人是可以追究交易所责任的。这一系列链条,也证明投资者和交易所之间是存在法律关系的。同时,鉴于会员单位和投资者的行为是在交易所提供的平台上进行的,所以交易所应当承担必要的管理职能和义务。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来说,交易所从投资者的交易中获取了相关利益,那就不能只分蛋糕不承担责任。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除了张峰,还有很多投资者都曾经遭遇多部门不同程度“推诿”。潘卫平也指出,因为交易所会在一些规则上设置各种障碍,投资者在维权上也确实存在难度。

  对于投资者维权难,王德怡律师表示,作为交易的组织者,交易所表面上看似公开公平公正,实际上和会员恶意串通,共同以最大限度的赚取客户本金为目标。一旦发生争议纠纷时,又将投资者在交易所、会员、代理商、居间商等主体之间踢皮球。

  王德怡律师表示,投资者寻求法律救济时,可以依据全员全作的具体约定执行。在北商所官网上,记者查询到,其于2016年5月12日发布过一份名为“北京市大宗商品交易所商品现货挂牌交易规则”的暂行文件,其中,第七十四条中规定:凡接受或使用北京市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主体之间发生的任何契约或非财产权益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责任编辑:马龙 SF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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