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和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16年6月2日上午9:30时;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1日15:00至2016年6月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树朋
6、计票人:赵磊、马红磊
7、监票人:匡洪涛、李燕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7人,代表股份135,757,1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5.79%。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4,599,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7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157,3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75人,代表股份11,193,2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78%。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季猛、宿扬帆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35,742,0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数(以下简称:表决总数)的99.98%;反对5,600股,占表决总数的0.01%;弃权9,500股,占表决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1,178,136股,占中小股东表决总数的99.87%;反对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总数的0.05%;弃权9,5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总数的0.08%。
2、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35,721,726股,占表决总数的99.97 %;反对5,600股,占表决总数的0.01%;弃权29,800股,约占表决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1,157,836股,占中小股东表决总数的99.68%;反对5,600股,占中小股东表决总数的0.05%;弃权29,800股,占中小股东表决总数的0.27%。
3、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35,721,726股,占表决总数的99.97 %;反对5,600股,占表决总数的0.01%;弃权29,800股,约占表决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1,157,836股,占中小股东表决总数的99.68%;反对5,600股,占中小股东表决总数的0.05%;弃权29,800股,占中小股东表决总数的0.27%。
4、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公司总股本296,451,96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5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
同意135,733,026股,占表决总数的99.98 %;反对3,800股,占表决总数的0.01%;弃权20,300股,约占表决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1,169,136股,占中小股东表决总数的99.78%;反对3,800股,占中小股东表决总数的0.03%;弃权20,300股,占中小股东表决总数的0.18%。
5、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35,721,726股,占表决总数的99.97 %;反对5,600股,占表决总数的0.01%;弃权29,800股,约占表决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1,157,836股,占中小股东表决总数的99.68%;反对5,600股,占中小股东表决总数的0.05%;弃权29,800股,占中小股东表决总数的0.27%。
6、2016年公司与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同意67,343,482股,占表决总数的99.94 %;反对13,200股,占出席有表决权总数的0.02%;弃权29,800股,约占表决总数的0.04%。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1,150,836股,占中小股东表决总数的99.62%;反对13,200股,占中小股东表决总数的0.12%;弃权29,800股,占中小股东表决总数的0.27%。
关联股东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7、关于确认2015年审计费用及聘任2016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35,714,126股,占表决总数的99.97 %;反对13,200股,占表决总数的0.01%;弃权29,800股,约占表决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1,150,236股,占中小股东表决总数的99.62%;反对13,200股,占中小股东表决总数的0.12%;弃权29,800股,占中小股东表决总数的0.27%。
8、2016年公司与山东省交通工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同意67,343,482股,占表决总数的99.94 %;反对13,200股,占出席有表决权总数的0.02%;弃权29,800股,约占表决总数的0.04%。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1,150,836股,占中小股东表决总数的99.62%;反对13,200股,占中小股东表决总数的0.12%;弃权29,800股,占中小股东表决总数的0.27%。
关联股东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季猛、宿扬帆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201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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