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6-05-21-02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监事会于2016年5月20日下午16:00在公司7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的监事三名,实际参加会议的监事三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以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的表决结果通过如下事项:
审议并通过《关于推举张维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长的议案》。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5月20日
附:张维先生简历
姓名:张维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年月:1975年8月年龄:41岁学历:本科
张维先生,2009至2014年担任广州康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通信事业部总经理,2014年至今任广州元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维先生与新都酒店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持有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6-05-21-01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取消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加网络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召集情况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于2016年5月20日下午14:30在公司7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辉汉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2人,代表股份115,043,1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77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08,613,1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27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6人,代表股份6,430,0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963%。
四、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8人,代表股份20,090,5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7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3,660,5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78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6人,代表股份6,430,0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963%。
五、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加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并通过了全部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 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598,7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37%;反对429,1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31%;弃权15,2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646,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77%;反对429,1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63%;弃权15,2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2. 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598,7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37%;反对429,1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31%;弃权15,2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646,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77%;反对429,1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63%;弃权15,2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3. 《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599,2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41%;反对429,1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31%;弃权14,7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646,6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903%;反对429,1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63%;弃权14,7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4. 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598,7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37%;反对429,1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31%;弃权15,2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646,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77%;反对429,1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63%;弃权15,2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5.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598,7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37%;反对429,1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31%;弃权15,2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646,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77%;反对429,1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63%;弃权15,2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6.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598,7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37%;反对429,1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31%;弃权15,2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646,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77%;反对429,1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63%;弃权15,2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7. 《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598,7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37%;反对429,7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35%;弃权14,7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646,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77%;反对429,7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89%;弃权14,7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8. 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598,7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37%;反对429,1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31%;弃权15,2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646,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77%;反对429,1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63%;弃权15,2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9. 《关于选举宋诗情女士、张维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9.01.候选人:宋诗情同意股份数:108,613,165股
9.02.候选人:张维同意股份数:108,613,164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9.01.候选人:宋诗情同意股份数:13,660,555股
9.02.候选人:张维同意股份数:13,660,554股
表决结果:全部当选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六、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伟、张魂丽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0日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或“金杜律师”)出席了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发布的《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发布的《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及相关声明文件;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金杜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金杜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金杜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2016年4月25日召开的2015年度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27日公告了关于在2016年5月20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20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春风路一号新都酒店7楼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就《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
3.本次股东大会开通了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9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1.金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8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15,043,1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717%,其中:
1.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08,613,1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753%。
1.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7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6,430,0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63%。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3.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提出新议案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未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会议议题进行了审议,对相关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会议议题为:
1.《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4.《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6.《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7.《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8.《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9.《关于选举宋诗情女士、张维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9.1《关于选举宋诗情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9.2《关于选举张维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经办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二) 表决结果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票的计票、监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上述9项议题均获通过/当选。其中:
1.《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14,598,7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6137%;反对429,1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3731%;弃权15,2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133%。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2.《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14,598,7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6137%;反对429,1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3731%;弃权15,2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133%。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3.《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4,599,2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6141%;反对429,1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3731%;弃权14,7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128%。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4.《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114,598,7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6137%;反对429,1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3731%;弃权15,2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133%。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4,598,7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6137%;反对429,1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3731%;弃权15,2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133%。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6.《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4,598,7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6137%;反对429,1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3731%;弃权15,2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133%。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7.《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4,598,7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6137%;反对429,1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3731%;弃权15,2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133%。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8.《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14,598,7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6137%;反对429,1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3731%;弃权15,2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133%。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9. 《关于选举宋诗情女士、张维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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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 伟
张魂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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