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04 证券简称:国农科技 公告编号:2016-025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3.本决议中的中小股东含义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除外)。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20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19日~2016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9日15:00—2016年5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3333号中铁南方总部大厦3楼第二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林琳女士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共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6,155,3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146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名,代表股份25,082,6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8686%;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名,代表股份1,072,7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774%。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名,代表公司股份1,072,712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7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82,667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987%;反对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072,712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072,712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13%。
2、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82,667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987%;反对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072,712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072,712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13%。
3、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82,667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987%;反对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072,712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072,712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13%。
4、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82,667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987%;反对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072,712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072,712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13%。
5、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82,667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987%;反对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072,712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072,712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13%。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津贴及高管薪酬》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82,667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987%;反对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072,712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072,712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13%。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82,667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987%;反对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072,712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072,712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13%。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李林琳女士、黄翔先生、吴涤非先生、刘多宏先生、徐愈富先生、徐文苏先生。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曾凡跃先生、苏晓鹏先生、孙俊英女士。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资料已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无异议。
8.1、关于《选举李林琳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25,137,715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96.1092%),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该议案;
8.2、关于《选举黄翔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25,137,715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96.1092%),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该议案;
8.3、关于《选举吴涤非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25,158,075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96.1870%),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该议案;
8.4、关于《选举刘多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25,137,715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96.1092%),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该议案;
8.5、关于《选举徐愈富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25,157,888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96.1863%),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该议案;
8.6、关于《选举徐文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25,157,795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96.1859%),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该议案;
8.7选举曾凡跃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以25,149,873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96.1556%),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该议案;
8.8选举苏晓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以25,149,799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96.1554%),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该议案;
8.9选举孙晓英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以25,149,724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96.1551%),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该议案。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九届监事会成员:赵泽萱女士、魏杰女士,并与公司一名职工监事唐银萍女士组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9.1、关于《选举赵泽萱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以25,137,715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96.1092%),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该议案;
9.2、关于《选举魏杰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以25,143,099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96.1297%),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该议案;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82,667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987%;反对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072,712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072,712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13%。
五、听取《2015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卢贤榕、徐兵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相关人员简历
简历
李林琳女士,1984年11月出生,硕士,毕业于北大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专业,2008年12月、2010年初毕业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会计学、法学本科专业;2010年1月至2月在悉尼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实习;2010年3月至7月在澳大利亚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实习;2012年6月,毕业于北大光华管理学院产业经济学硕士,2013年5月、11月至今任本公司总经理、董事,2015年10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现任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国农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翔先生,1966年8月23日出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中共党员,制药高级工程师职称,2004年4月至2004年12月广药盈邦营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5年1月至2006年11月广州白云山化学制药厂厂长、党委书记;2006年12月至2014年4月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广药集团大南药板块副总监、广州白云山化学药厂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广州白云山化学药科技公司董事长、浙江广康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藏林芝广药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董事、广州白云山星洲药业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检验检疫学会常务理事、广东省省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副会长、广州市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成员、广州市慈善组织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2011-2016年间三次获评广州市优秀人大代表。
吴涤非先生,1969年4月出生,本科,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工业经济专业,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会计师、经济师。现任本公司董事。曾任安徽诚信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评估部主任,浙江嘉兴亚达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广东南海现代国际企业集团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深圳北大高科五洲医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刘多宏先生,1967年7月出生,中专,毕业于四川省涪陵地区职业技术学院机械一体化专业。曾任深圳古代贸易公司技术主管,现任本公司董事、深圳银江箱包五金实业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
徐愈富先生,1978年11月出生,本科,毕业于沈阳药科大学中药学专业。现任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本公司董事。1999年1月至2002年2月在深圳高卓药业有限公司任业务员,2002年3月至2004年12月在深圳高卓药业有限公司任地区经理,2004年1月至2006年11月在深圳高卓药业有限公司任销售经理,2006年12月至12年11月在东莞市鸿旺贸易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2年11月至2013年在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任常务副总。2008年3月至2010年3月任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徐文苏先生,1977年1月出生,大专,毕业于山西省财税专科学院,会计师,2015年4月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09年8月至2012年2月任深圳市鑫富艺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2年2月至今任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2年2月至2013年5月任本公司财务经理,2013年5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财务总监,2015年10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江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董事、江苏国农置业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国农置业有限公司董事。
曾凡跃先生,1963年生,非执业注册会计师。先后任职于四川省大邑盐厂、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曾参与近十家大型企业股份制改组及上市审计工作。2007年11月至2015年12月任职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及财务部副总经理,2016年1月起至今任职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2010年9月至今任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苏晓鹏先生,1977年9月出生,本科,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2001年9月至2003年4月任新疆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2003年4月至2005年8月任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律专员,2005年9月至2009年8月任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2009年9月至今任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13年5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孙俊英女士,1961年5月出生,硕士,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管理学专业,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1983年8月至1988年7月任武汉市财经职业中专教师,1988年8月至1993年11月任湖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教师,1993年12至今任深圳大学经济学院教师。2011年6月至2014年6月任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3年5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赵泽萱,女,1971.10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94年至今任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魏杰,女,1964年12月出生,硕士,毕业于吉林财贸学院统计专业。1988年至1992年在吉林市农行国际业务部国际结算当科长,1992年至1997年任东北电力学院管理系讲师,1997年至2002任海南省信托深圳证券营业部财务主管,2002年至今任华泰联合证券深圳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2010年5月起任本公司监事。
唐银萍,女,1986年1月出生,大专,毕业于华南师范大学行政管理专业。2011年5月份至今任本公司出纳,2015年3月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证券代码:000004 证券简称:国农科技 公告编号:2016-026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于2016年5月20日下午16:00在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3333号中铁南方总部大厦3楼第二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李林琳女士,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简历详见同日公告2016-025)
公司董事会选举李林琳女士担任本公司董事长。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简历详见同日公告2016-025)
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李林琳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徐文苏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徐文苏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简历详见同日公告2016-025)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为李林琳女士、吴涤非先生、徐愈富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委员会选举李林琳女士为主任委员,委员任期与第九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简历详见同日公告2016-025)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为孙俊英女士、苏晓鹏先生、吴涤非先生,委员会选举孙俊英女士为主任委员,委员任期与第九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简历详见同日公告2016-025)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为苏晓鹏先生、曾凡跃先生、李林琳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委员会选举苏晓鹏先生为主任委员,委员任期与第九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简历详见同日公告2016-025)
曾凡跃先生、孙俊英女士、李林琳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员会选举曾凡跃先生为主任委员,委员任期与第九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04 证券简称:国农科技 公告编号:2016-027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于2016年5月20日下午17:00在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3333号中铁南方总部大厦3楼第二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于2016年5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了会议通知及文件。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监事长的议案》,一致同意选举赵泽萱女士担任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长。(简历详见同日公告2016-025)
特此公告。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04 证券简称:国农科技 公告编号:2016-028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筹划重大事项,本公司股票于2016年3月24日开市起临时停牌,并于2016年3月25日、2016年3月30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4)、《关于重大事项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5),于2016年4月8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7)、2016年4月15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0)、2016年4月22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1)、2016年4月29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2)、2016年5月7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022)、2016年5月14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23)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与有关各方正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工作,鉴于该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进展情况公告。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信息均以本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字[2016]第00228号
致: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农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卢贤榕律师、徐兵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证于2016年5月20日召开的国农科技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国农科技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国农科技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16年4月30日,国农科技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该通知,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拟定于2016年5月20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公司2016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做出决议,由董事会召集,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议题、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于2016年5月20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福南山区中心路3333号中铁南方总部大厦3楼第二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林琳女士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次会议签到处的统计和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于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13日)合计持有股份26,155,3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1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持有股份25,082,6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87%;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持有股份1,072,7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的通知及相关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公布的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为:
1、《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2、《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独立董事津贴及高管薪酬的议案》;
7、《关于续聘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8.1选举李林琳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8.2选举黄翔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8.3选举吴涤非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8.4选举刘多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8.5选举徐愈富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8.6选举徐文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8.7选举曾凡跃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8选举苏晓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9选举孙俊英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9.1选举赵泽萱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9.2选举魏杰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10、《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上第1项、第2项、第4项至第8项提案均已经2016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通过(公告编号为2016-013);第1项、第3项、第9项提案已经2016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通过(公告编号为2016-01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提案与董事会的相关公告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提案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投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现场会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其中对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以累积投票制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交易系统网络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9:30-11:30和13:00-15:00的任意时间;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9日15:00-5月20日15:00的任意时间。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议案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李林琳、黄翔、吴涤非、刘多宏、徐愈富、徐文苏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曽凡跃、苏晓鹏、孙俊英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赵泽萱、魏杰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代表的有效表决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国农科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张晓健
经办律师:卢贤榕徐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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