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历史表明,公私利益关系至为根本,一旦扭曲,公私治理关系就可能异化。人类的故事实为公私“爱情”之故事。作为公权的一方,政府在哪里提供的服务越好越多,哪里的私权便会增值。
公共服务难以均衡分布,靠近优质公共服务设施的不动产拥有者,能够通过不动产增值切割到更多的社会红利。而支撑公共服务之财政取之于公,如无良善的制度安排,任其化公为私,将社会财富向不动产拥有者转移,令其不劳而获,则会导致公共财政难以为继,甚至出现阶层分化、社会断裂,使公私之“爱情”沦为悲剧。
以上关系,公私双方皆须参悟,并以此作为订立社会契约的认识基础。否则,彼此之间难免“横征暴敛”,国破家亡之际尚能共克时难,平常日子却打理不好。
公与私,互为表里,对立统一。考察此种关系,实乃洞见文明之不二法门。社会转型,说到底,公私关系之转型也。
社会增值如何分配
新中国成立之后,公私关系经历了剧烈变革。在计划经济时代,存量不动产“充公”,增量不动产“姓公”,公权覆盖一切。不动产交易市场不复存在,土地无偿使用,不劳而获的财产性收入随之消失,公共财政却失去了支撑。公共服务创造的社会财富在土地中沉睡,由“单位”或“单位人”免费使用。唯可返还财政的方式是,公共服务补贴国有企业,后者通过利润上缴,十分脆弱。
政府已无力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单位办社会成为无奈的选择。在一个由“公家”举办的社会里,公共服务捉襟见肘,并按行政级别,以官本位的方式供应。
社会人格发生扭曲。人们甚至连谈情说爱、谈婚论嫁,都会向“公家”汇报,今日看似匪夷所思,彼时却是必然——因为“公”才是“家”,你的那个家,房子得靠“公家”分。
人们曾经相信,由“公家”垄断社会资源,能够带来最多的福利与自由。可事与愿违。显然,这不是新社会建设者理想的结果,肇始于1978年的改革开放由此催发。
1998年,中国城镇居民经历了一场刻骨铭心的住房制度改革,他们被允许以成本价购买公房产权,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可维之权。
此后,不动产的财产权属性显灵。“50个上海一样的大都市”在中国崛起了,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供应,推升着不动产价值,公共财富迅速转化为不动产拥有者的财产性收入。
人们发现,不动产如同股票,明白无误地切割着社会增值;不动产似财富之阶,被高涨的价格越垒越高,你迈不上这道台阶,社会增值便与你无关,甚至,在攀爬之中,你可能沉沉跌入谷底。
城市规划学者赵燕菁十余年如一日地揭示一个事实:“不动产价格上升导致了两种完全不同的财富分配效果——有房产的居民即使不努力,财富也会自动增加;无房产的居民,即使拼命工作,拥有不动产的机会,也会因不动产价格的迅速上升越来越渺茫。这样,房地产在城镇化过程中现出了一道巨大的‘资产鸿沟’,任其发展,这条鸿沟就可能锁定不同社会阶层流动的渠道,造就并不断扩大绝望的社会阶层。”
他提出对策:以“先租后售”的营建方式,最大规模利用金融资本,实现保障性住房的广覆盖。假设50平方米保障房的全成本是20万元,一个打工者租房支出大约500元/月,夫妻两人每年就是1.2万元,10年就是12万元,15年就是18万元。届时,只需补上差额,就可获得完整产权。只要没有购买商品房,每个家庭都可以享受一次成本价保障房。而拥有不动产的家庭,都可以通过不动产升值,自动分享财富的增长。
在过去的十多年里,他的文章一次次见载于《瞭望》诸刊。他的大声疾呼,会不会成为空谷足音?
匪报也,永以为好也
既然公共服务和社会进步增值了私权,就应该对后者的不劳而获开征财产税,以此作为返还公共财政的方式,实现涨价归公。
时至今日,在西方国家,以不动产税为核心的财产税,已成为城市税收的主体,公私关系呈现“公共服务投入→不动产增值→不动产税增加→更多的公共服务投入”之良性循环。
新中国成立后,城市政府进行房地产总登记,对公逆产予以清管,对房地产私有者发放房地产所有证,并按区位条件、交易价格等,确定标准房价、标准地价、标准房地价,每年定期按固定税率征收,返还公共财政,彰显公平正义。
可是,此项税收,在计划经济时代,伴随着私有房地产被不断“充公”,税源缩减,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之后,不再向中国公民开征。
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随后建立,征地拆迁,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为城市政府回收公共服务的直接方式,公共财政获得重要来源。
“土地财政”由此产生,它唤醒了沉睡已久的土地财富,刺激城镇化快速发展,使中国经济步入高增长、低通涨的黄金期。
可是,低价征收、高价出让的“土地财政”模式,难以顾及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如果你有一套房,推土机没有推过来,你可以继续坐享增值;推土机过来了,你被推入商品房市场,入不敷出,又何处安身?
“土地财政”衍生了“拆迁经济”:“大规模拆迁→获得土地并制造购房需求→推动房地产开发→再拆更多的房”,如此循环。其背后,是财富向强者集中。
开征不动产税成为必然的选择。它能够为地方政府建立公正而稳定的收入渠道,使其专注于公共服务的供应,不再视之为负担。
公私利益关系理顺了,治理模式就不会再是家长制,公众参与、社区自治才会真实地发生。
这一切,需要不动产拥有者,承担与他们所分享的社会财富相匹配的社会责任。
有人会说:我买到的只是几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地主是国家,我只是租户,你凭什么向租户收税?此言有理。开征不动产税的一个关卡就是有限期的土地使用制度,所以,应该设计一个选项:缴纳此税者可以获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也只有这样,才能准确评估公共服务带来的增值。否则,土地使用权随着年限的缩减,越过价值抛物线的顶点,将在后半程坠落,归为零值。
有人会质疑:难道要搞土地私有制?此言误矣。因公共利益之需可以征收土地,土地增值以不动产税缴纳归公,土地公有之属性存焉。
我们需要建设的是正当的公、正当的私、正当的公私关系。舍此,别无他途。
《诗经》有言:“投我以木瓜,报之以琼琚。匪报也,永以为好也!”
祈福公私之“爱情”,永以为好也!
(作者为《历史的峡口》一书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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