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消费品安全法是民生大计

2014年08月01日 01:41  第一财经日报  收藏本文     

  刘兆彬

  [ 消费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更是影响民生大计的突出矛盾,必须尽快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

  保障消费品安全的根本出路在于法治,当务之急就是赶快研究制定《消费品安全法》,为保障民生、促进发展、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奠定制度基石。

  消费是人类进行生产的目的和动力。一般来说,消费需求决定生产规模。2013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237810亿元,实际增长11.5%,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1%,这是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基本支撑。但另一方面,我国消费所占GDP的比重和居民消费率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甚至比我国上世纪80年代水平还差10~20个百分点,这表明我国经济增长还有很大上升空间。

  造成我国整体消费力不高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个很重要原因是:我国消费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与消费者的需要存在很大差距。2013年,我国纺织服装产品合格率为85.49%,因质量不合格的损失近1万亿元。三鹿奶粉事件的冲击,几十万食品生产小作坊加上环境污染,在短期内很难真正确保“舌尖上的安全”。权威人士披露,我国新建住房的平均寿命仅为30年。我国近年来交通伤亡人数在30万人左右,直接财产损失十多亿元。加之“中国制造”在全球贸易中声誉不佳等问题,严重伤害了广大消费者的信心和消费积极性。

  由此可见,消费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更是影响民生大计的突出矛盾,必须尽快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一、发达国家保障民生的通行做法

  从世界经济史发展的轨迹看,当一国人均国民收入跨进中等收入阶段之后,其消费倾向就会从温饱型向舒适型转变,安全需求就会逐步取代生理需求成为其第一需要。与此相适应,各国政府则把消费品安全作为非传统安全纳入政府社会管理的核心内容。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和社会需求下,不少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先后出台专门的消费品安全法律制度,为民生大计系上保险绳。

  美国是第一个制定《消费品安全法》的国度。1972年颁布《消费品安全法案》,2008年、2011年实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40多年来,美国把除食品外的1500多种消费品纳入监管范围,实施不安全产品大规模召回制度,使因消费品安全引发的伤亡事故下降了30%。欧盟于1992年制定了欧洲第一部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法规《通用产品指令》。20多年来不断修订, 2013年,欧盟发布《消费品安全的法规提案》对原法进一步修订完善。而日本于1973年发布《生活消费品安全法》,2006年出台《消费品安全法修正案》,细化了事故报告和信息披露规定。

  不少发达国家在明确消费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同时,还依法成立专门机构,拨付经费,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如美国于1973年成立了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目前有500多名工作人员。2008年的《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同意向CPSC提供比过去多一倍的经费,并确保未来数十年内经费不断增长。2010年CPSC公布2011~2016战略计划,总体目标是:使CPSC成为全球公认的消费品安全引领者。日本于2009年成立消费者厅,直属内阁,编制204人,管辖以消费品安全法为主的29部法律实施,并在世界首先提出“消费者行政”的理念。澳大利亚、新加坡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先后制定了有关消费品安全的法规。由此可见,通过立法,确立消费品安全监管制度,是世界很多国家保障民生的通行做法。

  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迫切需要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的核心职责。1962年,美国总统肯尼迪提出著名的保护消费者四项权利,其中第一项就是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消费品的安全性既是维系消费正常运行的前提,也是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的基础。然而生产工业化、贸易全球化以及科技化、信息化浪潮,在给人类带来福利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断言:当今社会已经成为风险社会。近年来,由于消费品安全问题所造成的致死、致伤事故数量已经达到令人不可接受的程度。据估算,美国每年因消费品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7万人,直接或间接因消费品安全造成住院或诊治的人数超过3000万人,为其人口总量的十分之一。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消费品安全伤害事故统计制度,无法与他国做比较分析,但消费品安全事故屡见报端。如近年来我国发生的洗衣机绞死幼女事件、热水器爆炸造成伤亡事件、电视机爆炸造成儿童死伤事件、汽车天窗卡死儿童事件等,深深刺痛了国人之心。消费品安全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今年两会上,有30多位人大代表联署提出议案,要求制定《消费品安全法》,充分表达了广大人民群众要用法律手段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的强烈意愿。

  虽然我国于1993年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该法主要解决的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后,其权益受损时如何救济的问题。它与《消费品安全法》在主体、范围、程序、制度、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有本质的差别。特别是消费品安全法从产品设计、生产源头开始、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事发响应的系统性防范安全隐患的功能,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无法覆盖和替代的。因此,只有加快制定《消费品安全法》才能切实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当然两法可以并行不悖,为消费者权益保障系上双保险。

  三、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科学合理的法规制度体系,既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提,又是现代化治理能力的结果。制定消费品安全法,首先有利于法规体系进一步系统化、科学化。我国现行产品质量监管法规制度,主要体现在产品质量法和相关法律之中。这些法律各有侧重,但不成系统,无法真正解决消费品安全问题。如产品质量法主要关注的是质量而没有强调安全;主要关注的是一般产品而没有突出消费品;主要强调产品的符合性而缺少后市场管理,没有召回制度,对贸易全球化背景下国内国际市场消费品安全统一监管也极少涉及。因此,只有制定专门的消费品安全法,进行制度创新,才能使我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科学、完整,为依法治理奠定制度基础。

  其次,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起决定性作用,侧重于解决效率问题。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侧重于解决公平问题。消费品安全是政府应当提供的最受欢迎的公共产品,理应成为头等重要的民生大计。改革开放初期,限于生产力水平不高,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特定阶段,政府主要依托产品质量法对质量进行监管规范,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法治的完善,一般质量问题越来越成为企业自律、消费者用钞票选择的问题。从长远看,一般产品质量优劣应当主要由市场竞争、企业自律、消费者选择。而消费品安全则应由政府依法监管、提供保障。制定消费品安全法,就是为了适应政府职能转变,适应从质量到安全监管重点转变,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再次,有利于实现社会共治。现代化治理的主旨是社会共治,面对数以亿计的产品,面对千变万化的市场,面对纷繁复杂的安全因素,单靠政府管理肯定难以奏效。制定消费品安全法,进行制度创新,构建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公众参与、社会协同、法治保障的全新的制度架构,推动政府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型。只有全社会各方形成合力,形成共治,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们生命财产的伤害,最大限度地提升消费品安全保障水平!

  总之,制定消费品安全法,社会有需求,人大有议案,国际有惯例,质检等部门有一定工作基础。当务之急,一方面要深入研究消费品安全法调整的范围、监督体制、监管制度、各方责任、技术支撑、法律责任等,尤其要处理好新法与老法、新制度与旧制度的边界与联系,尽快拿出符合国情的法律研究草案。另一方面,呼吁立法机关回应人大代表议案,尽快把消费品安全法列入本届人大的立法计划,促进这部利国利民利企业、事关经济发展大局和民生大计的法律早日出台。

  (作者系质检总局总工程师)

  

文章关键词: 经济投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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