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含敏
不久前,一则有关“学尔森安全帽”活动的新闻悄然出现在各媒体的版面上。就是这个不起眼的新闻,却在建筑、消防、地产等领域引起了不小的波澜。该活动的组织者声称,拟投入奖金100万元,奖励那些在建筑安全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人。
笔者查阅了近年有关企业在社会责任承担方面的报道,大部分都是“慈善一日捐”、“××爱心捐”等,而像该企业这样设置奖励基金推动社会重视安全的尚属首例。
原国家建设部总工程师、纪检组长姚兵表示:“在全国范围内由民企出资奖励建筑安全生产并承担社会安全责任,在我国是第一个,由此可以肯定地说,这也开启了建筑安全的‘民’责任时代。”
在我国现阶段经济转型、逐步发展和完善的前提下,社会安全主要是由政府组成相关的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引导,而企业为了眼前利益,对社会责任表现得比较麻木。
社会责任可以分为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与道德意义上的社会责任。落实法律意义上社会责任主要靠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支撑的法律追究制。可见,法律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为刚性的社会义务。而落实道德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主要靠企业自主、自觉、自发。可见,伦理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乃为柔性的社会义务。如果说法律设定的社会责任是有限的,而伦理为公司设定的社会责任则是无限的。
在西方国家,承担社会安全责任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起并制定了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然而,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确定并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企业在发展中尝到了甜头,也体会到了竞争的残酷,所以,千方百计地降低成本、实现盈利成了企业运营的重点和关键,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却被忽略了。
我们国家建筑市场安全体系还不是很健全,安全责任事故频现,“楼歪歪、楼倒倒”事件屡屡出现在各媒体。正是基于这样一个现实,为了缓解政府的压力,也为了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姚兵也做出了这样的呼吁:“通过社会安全的更多的‘民’责任,才能更好地发展建筑业,才能使全社会都重视建筑安全。”
当然,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应当量力而行,适度承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一个前提:公司有能力承担社会责任。如果公司已经陷入经营困境,就无力承担社会责任。因此,公司社会责任的承诺和标准的确定应当定位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范围之内。
“民”责任并非强制政策,但应当成为企业的自觉行为。
已收藏!
您可通过新浪首页(www.sina.com.cn)顶部 “我的收藏”, 查看所有收藏过的文章。
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