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头紧狠心母亲2000元卖掉亲闺女

2014年06月19日 06:00  东南快报 微博 收藏本文     

  东快讯(记者刘清华通讯员黄美妹林晓锋)年轻女子李某,因经济困难将自己亲生女儿卖掉。近日,莆田市荔城区法院判处李某犯拐卖儿童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李某是广西南宁人,2012年初来到莆田打工,结识已婚男子刘某国。两人很快坠入爱河,并租房子同居。2012年7月25日,李某生下一名女婴。

  同年9月26日,李某因经济困难,在杨某英(化名)怂恿下,将女儿抱到杨某英在莆田市城厢区沟头圆圈附近的租住处准备卖掉。

  当天上午,很多人来看孩子,但无人收养。李某怕刘某国(化名)找来,将女儿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英(化名),并逃到仙游。杨某英随后将女婴托付给杨某美转手,称所得利益两人均分。之后,杨某美将该女婴以4500元价格卖出。

  当天下午,刘某国下班回到租住处发现李某及女儿失踪,经打听知道女儿可能被卖掉了,立即打电话报警。

  第二天凌晨2点多,民警在杨某英的引导下将该女婴解救出来。当天,李某和杨某美相继被民警抓获。

  荔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英、杨某美、李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杨某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杨某美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李某犯拐卖儿童罪,免予刑事处罚。

  经办法官表示,根据相关司法文件,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14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捡拾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该案中,李某非法同居产下女婴,因只收取少量钱财,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但只要是将子女作为商品出卖,所换取的是子女的身价,就应认定拐卖儿童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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