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混业亟待法律突破

2014年04月28日 10:39  财经国家周刊  收藏本文     

  在金融脱媒、利率市场化及互联网金融崛起的冲击下,中国通行了近20年的商业银行法仍对商业银行分业经营作出严格规定,这不仅不利于提高商业银行整体竞争力,也不利于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1995年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法正式确立了中资商业银行分业经营原则。这符合当时中国金融市场的状况,也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随后国内外金融形势发生巨变。一方面主要发达国家纷纷放弃分业经营政策,美国更于1999年正式从法律上认可混业经营。另一方面,国内商业银行已经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2003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商业银行法进行局部修改,将绝对分业经营体制作了一定调整,主要体现在第四十三条,除再次强调“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的,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以外,增加了一条例外性规定:“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为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预留了通道。

  但是,上述修改仍以限制为主,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进程缓慢。与此同时,近年来中资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持续受到挤压。

  首先是利率市场化加速推进。自1996年放开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以来,17年里除存款利率外,各主要市场利率均已实现市场化定价。国际经验表明,放开存款利率管制正是利率市场化改革中最关键、风险最大的一环。

  其次,金融脱媒加剧。2002年至今,非信贷类融资规模增长了87倍,而信贷类融资规模增长不到5倍。

  第三,互联网企业对银行核心业务领域不断侵蚀。

  笔者建议,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组织修改商业银行法,尤其是第四十三条,优化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法律环境。

  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应包含以下内容:“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从事财富管理信托业务;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同意,商业银行可以投资参股或控股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和非金融类企业,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建议如下:

  首先,由国务院授权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审批商业银行的综合化经营事项,并制定常态化的审批流程和准入门槛。经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审批同意,应允许商业银行跨业投资参股或控股其他金融机构。

  其次,商业银行在得到许可后,可从事财富管理信托业务。自2005年以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已成为中国财富管理市场主力。但因分业经营的限制,银监会只能将其界定为委托代理关系,而不是信托法律关系。

  第三,仍维持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和非金融类企业”的原则。

  但是,之所以增加“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款,是在政策上为商业银行将来拓展业务空间预留一定的灵活性。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聂欧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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