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以开放包容心态对待互联网金融

2014年03月07日 06:04  金融时报 

  李光磊

  记者李光磊“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一直饱受争议的互联网金融终于得到中央政府的认可。全国人大代表、证监会机构部巡视员欧阳昌琼今天在证监会系统代表委员记者见面会上表示,互联网金融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传递出两个信息,一是促进发展,而不是阻碍;二是健康发展,而不是无序发展,核心还是发展。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首先要有基本的认识,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大势所趋,要以开放包容心态对待新生事物,不能缺位、越位、错位,首先要用创新思维来监管,其次,要适度监管,不能不管不能管死,第三,要协调监管。”欧阳昌琼进一步表示。

  对于互联网证券,欧阳昌琼认为,应该分为两层来理解:一是证券公司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互联网平台来开展现有证券业务,只要是依法合规都应积极支持。但在此过程中必须遵循现有的证券法律法规。“比如网上开户、网上委托、网上交易、手机移动证券、网上销售金融产品等都是证券业务,只不过是借助了互联网的手段和平台。那么开展这些业务必须严格遵守现有的证券法律法规,这些业务实际上是证券业务的网络化。”他说。

  二是互联网活动中开展带有证券业务性质的活动,现在对于业务性质、商业模式、风险特点等还看得不太清楚,可能找不到对应的法律法规,需要有特别的安排。

  至于目前业内热议的“佣金宝”,欧阳昌琼认为,在券商佣金战过程中,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判断是否合法合规:一看是否违反了现有的证券法律法规;二看是否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三看是否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即形成了垄断,或者低于成本的倾销;四看风险的外溢性,是否存在区域性、局部性的风险隐患。

  据了解,佣金是经纪业务的价格,证券公司收取交易费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根据2002年发布的关于调整证券公司佣金收取的标准,不得超过千分之三,不得低于所交的交给财政的费用和交易所、结算公司的费用,加起来约万分之零点九。

  欧阳昌琼还表示,不同国家和市场对于经纪业务的收费都经历了政府指导走向市场化的过程。我国在2002年之前是固定比例,为千分之三点五,2002年之后开始佣金市场化,佣金市场化已是大势所趋。

  此外,欧阳昌琼还建议允许证券公司实行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

  “对于员工的股权激励机制,没有法律法规上的障碍,但是有相关部门的政策方面的限制。比如说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的一些规定,所以证监会从去年开始就在研究探讨证券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机制建立的一些问题,但是由于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于国有以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有关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的限制规定中,有一条‘其他金融企业也参照这些’,这样的话,就把整个金融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做了限定。”欧阳昌琼表示,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和新的形势,在证券公司实行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机制应该是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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