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收费标准的诉讼费

2014年02月19日 02:31  21世纪经济报道 

  刘东 张赛男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该按照什么标准收取诉讼费?这个恐怕大部分人都不太关注的问题,近日却引起争议。

   2013年8月,当事人林露女士曾参与一起诉讼案件,她发现,其缴纳给上海某法院的1503.86元诉讼费收取与现行的标准并不符合,法院收取诉讼费时可能存在违规行为。

   林露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提供的法院传票中显示,此起案件的案由被认定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诉讼费按第一份诉状的诉讼标的68154.6元计算。林露认为,按此标准计算,不考虑按简易程序审理,依法按“非财产案件”收费应为481.55元,但虹口法院按照“财产案件”实际收取1503.86元,是标准的三倍之多。

   截至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发稿时,该人民法院并未就此事作出回应。

   按现行规定,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有不同的收费标准。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通过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并于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其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案件受理费的交纳标准,即“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从交纳标准来看,林被收取的费用是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算得出的。

   而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中就包括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即该案件案由属于人格权纠纷,应当按照非财产类案件收取费用。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从标准上来看,虹口区人民法院没有按照标准进行收费,但他同时表示,如果一个地区都这么收的话,就形成了不成文的规定。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拨打了上海法院诉讼热线12368,得到的反馈是,健康权、生命权的案子归为人格权案件,按照非财产类标准收费。

   记者随后再向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和奉贤区人民法院咨询,得到的回答是:侵害健康权案件,涉及到金钱赔偿,例如6万元,会按照标的的2.5%减去200元的标准来收费,超过10万元又有不一样的标准。只有离婚案件不涉及财产赔偿的,才会按件收取200元。

   这一标准与12368热线所告知的并不一致,长宁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长宁法院有自己的标准,无论什么案件,只要涉及财产赔偿都会按照标的的高低计算,并不会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

   事实上,除了上海以外,各地对于诉讼费的收取标准也存在不同理解。

   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向记者证实,除了离婚案件会按照规定中制定的标准收费外,其他的案件法院几乎都会按财产类收取诉讼费,而当事人也一般不会有异议。

   浙江杭州市拱墅区法院的工作人员则明确表示,人格权案件属于非财产类性质。诉讼费按照公式[(标的乘以1%-100)/2]来得出。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以林露案件中6万元标的的人格权案件向台州市椒江区法院工作人员咨询,她的回答是:按照普通程序收费500元,属于非财产类案件。

   由此看来,地方法院对侵害人格权案件中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部分确实存在不同的理解。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志松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就各地的收费标准而言,整体的框架由国家统一。根据各地经济情况不同,允许省级有所微调,但是县市级没有调整的权力。”邓志松说。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林露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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