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采购人利益受损可投诉

2013年08月22日 23:06  中国政府采购报 

  本报讯 记者邢晓丹 通讯员文锋报道 今后,山东省泰安市的采购人发现自身利益受损,可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不过在享有这一权利的同时,该市采购人也将有更加细化的工作规范和更加明晰的责任。

  《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质疑与投诉一直是供应商独享的权利,也是政府采购对给予供应商的一种救济机制,以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而泰安市则将这项权利的受益群体范围进一步扩大。日前,该市出台《泰安市政府采购采购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提出采购人认为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和交付使用过程中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于3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这个规定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并不多见。不过该市采购人在享有这一权利的同时,也将被要求认真落实若干详细的工作规范要求、承担违法违规操作带来的一些列法律责任、履行19项义务。泰安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办法》出台的主旨即为推进泰安市政府采购规范化建设,是该市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明确各方责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工作之一。

  记者了解到,根据《办法》要求,采购人在行使投诉权利时,须采用书面形式,且投诉书须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该投诉项目委托的代理机构名称和采购计划编号等,并且提供详实具体的投诉事项和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办法》要求采购人须履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抽取代理机构、科学合理地提出采购需求和签订采购合同的义务,要求采购人按照详细的工作规范落实项目验收和保存文档等工作,明晰了采购人在出现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务、与代理机构或供应商恶意串通和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况时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现有的政府采购各项规章制度对采购人的约束都较弱,尚没有规章制度详细地要求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利益受损和违规等情况该如何解决,这就导致个别采购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出现行为不规范、职责不清晰和责任不明确等问题,给地方的实际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办法》的出台,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泰安市政府采购工作中的上述现象,有效地规范政府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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