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产业合作:两岸战略抉择

2013年07月05日 14:55  《中国投资》 

  现代物流与现代服务业的合作有助于形成两岸工贸一体、产贸一体与产销一体的产业发展新体系

  文/李开孟

  当前,国际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海峡两岸经济发展处于一个新的调整与转型期。深化海峡两岸产业合作,构建两岸新型合作体系,提升两岸经济在全球产业分工中的地位,将台湾纳入两岸经济共同发展的体系之中,对于两岸和平发展都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产业合作是构造持久经济合作关系的有效载体。2007年以来,两岸经贸关系日益密切,产业合作纵深发展。制度化协商正式恢复,两岸三通全面实现,《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相继签署。大陆已成为台湾最大的贸易伙伴、出口市场和对外投资地,台资企业也成为推动大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以昆山为例,目前累计吸引台资企业4000多家,注册台资230多亿美元,利用台资总额约占昆山利用外资总量的60%,创造了昆山70%的工业产值和80%的出口,昆山已经迅速发展成为具有完整产业链的重要电子信息产品生产基地。

  合作模式待提升

  由于两岸属于不同的经济体,两岸合作具有特殊性、敏感性与复杂性,存在一定利益冲突,面临3大问题。

  合作规模小且有下降趋势。据商务部统计,2011年全年大陆共批准台商投资项目2639个,同比下降14%,实际使用台资金额22亿美元,同比下降12%。同时,台湾共批准陆资企业对台投资项目98个,较上年同期增加29%;投资金额为4279万美元,较上年同期减少55%。大陆企业对台湾平均投资规模只有40万美元,陆资企业对台投资仍属小额、试探阶段。

  合作层次依然很低。台湾产业尤其是ICT产业是典型的代工经营模式,台商在大陆的投资是产品在大陆的加工生产与出口外销,即“两头在外”,与大陆经济、产业联系不紧密,造成两岸产业合作产销脱节、产贸分离。要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迫切需要改变合作模式,由“加工出口”向“加工贸易”“单纯制造”向“制造服务化与服务贸易化”“传统代工制造”向“工贸一体”“创研一体”发展模式转变。

  合作模式有待提升。由于台湾对两岸产业合作实施管制措施,强调合作中要“多要少给”“根留台湾”,对台湾产业优势技术转移到大陆仍持保留态度,目前两岸产业合作仅限于电动车、低温物流、面板、无线城市与LED照明等领域。如半导体与光电产业,台湾规定台企必须在岛内先有投资及量产,技术上领先一个世代以上,才能对大陆投资,且投资项目有总量控制。目前台湾当局开放第三波大陆企业赴台投资项目,也强调“大陆参股重大产业不得具控制力”,对液晶面板、集成电路、半导体测封、电子及半导体产业用机械设备、金属切削机床等5大关键技术产业投资采用“专案审查”方式。

  此外,两岸产业双向深度合作缺乏长效机制保障,尤其是两岸投资保障机制亟待完善,两岸合作的政治互信基础有待加强,进一步制约了两岸经济合作进程。

  产业融合需政策突破

  当前应紧紧抓住两岸和平发展难得的历史机遇,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与深化两岸产业合作,促进两岸产业深度融合,提升两岸产业在国际分工中的整体地位和竞争优势,开创中华民族和平发展的新局面。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探索新型合作模式。大力加强现代物流与现代服务业的合作,形成两岸工贸一体、产贸一体与产销一体的产业发展新体系。同时,推动两岸合作领域向科技、文化、教育、农业、旅游等全方位拓展,由单向引进台资向双向产业合作发展,促进两岸经济与产业深度融合、全面发展。

  确立重点合作领域。从中华民族共同利益的战略高度确立两岸合作领域,力争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云计算、新能源、节能环保、自动化、生物技术、现代物流、金融、电信与电子商务等领域开展深入合作,并从技术研发、资金投入、人才利用、生产布局与市场拓展等多方面全方位开展合作。

  完善体制机制。两岸产业合作应统一纳入到ECFA的机制框架之下,组建两岸产业合作专家咨询组、产业界别合作小组、产业发展协调小组等,对两岸产业合作进行研讨、规划、推动与协调。同时,建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等多层次的沟通协调机制。

  选择特定地区先行先试。选取台商投资聚集区与优势地区,开展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点。采取更加灵活开放的政策,放宽金融保险、建筑、运输、零售、旅游和服务业等领域的准入门槛,并在机制创新、平台建设、政策激励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动海峡两岸双向投资。加强两岸文化交流,将民间资本作为推动两岸合作的重要力量。(作者: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可行性研究与评价中心主任)

  资料

  海峡两岸新服务贸易协议共开放144条合作项目

  6月21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德铭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林中森在上海会谈,并完成了《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签署。

  根据《协议》附件一“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双方开放承诺共144条,涉及100多个服务行业,范围涵盖了商业、通讯、建筑、分销、环境、健康和社会、旅游、娱乐文化和体育、运输、金融等。其中大陆方面开放承诺80条(非金融领域开放承诺65条,金融领域15条),是在大陆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基础上的进一步开放;台湾方面开放承诺64条(非金融领域开放承诺55条,金融领域9条),是在台湾开放陆资入岛基础上的进一步开放。

  在建筑领域,台湾建筑业者可以在大陆设立建筑设计企业,还可以设立建筑工程企业,并可以参与大陆工程招投标的活动。

  在医疗领域,台方可以在大陆以合资或独资形式设立医院,其中独资医院则只可以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设立,而合资合作的医院可以在其他地区设立。

  在旅游领域,台湾从业者在大陆设立旅行社,没有年度旅游经营总额的限制,在经营场所、经营设施和最低注册资本等方面享有与大陆从业者同等待遇。

  在银行领域,台方可以在福建设立异地的支行,并可以在大陆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台湾的银行在大陆的营业性机构经批准经营台资企业人民币业务时,服务对象可以包括依法规定被认定视同台湾投资者的第三地投资者在大陆设定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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