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轮IPO改革未完待续:发行承销办法将改 IPO办法有待推进

2013年06月11日 02:32  21世纪经济报道 

  杨颖桦;张 炜

   6月7日,端午节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证监会对外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此,从2009年以来的第四轮IPO改革正式启动。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还仅仅是一个开始,此后A股将首先迎来6月21日的征求意见结束,以及随后的正式指导意见出台,此后才是IPO发行节奏的重归正常。

   本报记者从监管层获得的信息显示,伴随着指导意见的修订落实,一系列配套规章制度的修订推出将会实现,其中就包括了市场期待多时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按照新的指导意见稿中的规定,未来承销办法会做非常大的调整。”证监会发行部负责人回应本报提问时指出。

   在本次的征求意见稿中,针对新股定价和询价做了大量的调整,包括提高个人投资者对发行定价的参与度、承销商自主配售的引入、网上网下配售比例的灾调整、网下配售向公募和社保倾斜等。

   这些都需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加以配套推进。

   “从2009年以来,每一轮指导意见正式实施之后,IPO承销办法都要做同步的修改,这次也是一样的。我们现在的承销办法中,关于如何询价,谁能询价等都有非常详细的规定,按照新的指导意见稿中的规定,未来承销办法会做非常大的调整。”上述部门负责人对此指出。

   在指导意见中,针对“发行人和承销商不得采取操纵新股价格、暗箱操作或其他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仍为原则性规定,这或许会在后续的办法修订落实中进一步细致强化。

   与此前市场预期此轮IPO改革将对发行财务指标,特别是创业板财务指标作出调整不同的是,本次改革并未涉及相关内容,这也使得市场预期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IPO办法作出重大修改的期待暂时落空。

   对此,证监会创业板部负责人指出,没有涉及到上述财务指标改革,是因为这涉及到IPO办法的修改,据其进一步透露,IPO办法的修改也正在研究之中。

   “这是下一步还要做的。”上述负责人指出。

   此前,市场一直预期,IPO办法修订将会带来较大突破,比如在盈利年份、无形资产比例等方面,其核心是指向淡化实质性盈利能力判断。

   对此,证监会发行部负责人指出,在目前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改革路径中,未来这个问题肯定会在下一步的改革中进行积极的考虑,并调整相关的政策。

   但其指出,目前市场各方对于这个问题的认知并未达到统一,在未来相关的法规和监管实践中需要不断调整修改,在此过程中希望能多听取各方的意见,使得市场各方通过市场化博弈来建立市场化约束机制,“行政和法规的介入就可以越来越淡化,把更多的情况交给市场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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