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BN 记者 赵伟立 通讯员 化海臣
“豫N26099等大型客车擅自改变行车路线,永城市交通局运管处视而不见,商丘运管处违规审批。”河南永城的张凯举着一沓视频和材料连续实名向记者反映。
从永城交通局,到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执法处,均有批示予以查处,然而时至今日,该违规车辆至今仍然在永城畅通无阻。
“我们已经将查处该车辆非法营运的交办件下达到永城运管处。”近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执法处的负责人告诉记者。
一个违规的客车为何能发车?其中背后又有哪些秘密,《中国联合商报》分别到永城市以及河南交通运输厅运管局执法局进行了采访,试图这一乱象的根源。
运管认为违法却未查处
今年农历正月初六,永城市西城区南关汽车站内悬挂“商丘至杭州”的豫N26099大型客车在鞭炮声中驶出,这本来是正常的一幕,但由于其“私生子”的身份,引起商丘至杭州的正规班车车主的不满。“这是一辆违规黑车”一位不愿具名的司机告诉记者。
“这个线路审批就是违规的。”张凯说,按照规定,像这样的车辆审批时,必须在河南交通运政网网上公示,在永城交通局备案,并要征求相关利害人意见。然而,这两个程序都被省略了,显然涉嫌“内部运作”。
同样,除了豫N26099客车外,豫N16088、豫N26088客车也存在上述问题:既没有公示,也没有备案,车辆就堂而皇之地拉客上路。目前,豫N16088、豫N26099每天在永城市南关汽车站组客发往杭州,据反映人称三辆车均为一家股东。
据了解,该车并没有在杭州运营部门得到正常的行政审批手续和备案,也没有杭州任何一个车站的许可手续,这违反了运管部门跨省线路审批不准单方审批不进站经营的规定。同时也给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2月15日,反映人以实名举报,向永城市交通局反映,永城市交通局副局长阚荣杰批示到运管处,要求坚决打击不法行为,维护道路客规的严肃性,维护自身形象,保持客运市场稳定健康有序发展。
按照常理,在交管部门这样坚决的态势下,这些“野车”应该得到制止,然而该车仍然我行我素,在永城市畅通无阻。
被查处车辆重新上路
既然情况属实,并得到相关领导批示,为何迟迟不查处呢?
在3月15日,记者曾到永城市运管处采访,由于豫N26099挂靠永城汽车运输三公司,永城运管处客运科长张永叫来了该公司经理助理赵峰接受采访。赵峰说,豫N26099等车辆不存在非法营运等问题。豫N26099原来经营永城—孝义市,豫N16088经营商丘—杭州线路,均隶属商丘客运集团公司管辖。从2009年以来,根据经营需要,豫N26099与豫N16088对调路线,由此豫N26099调换成经营商丘—杭州线路。
对于永城至杭州线路的来历,赵峰讲,自2005年起,永城客运三公司就申请永城—杭州线路,在广泛征求厉害之关系下,当年,经河南运政网和商丘日报公示无异议,让河南运输局向浙江发函,由于浙江业务停办,该线路并没有得到批示。赵锋并叙述根据客运实际情况,向永城市运管提出申请,集团公司将三公司的商丘—杭州的线路调整到永城经营,从而调整为永城—杭州的线路。
针对赵锋的理由,张凯说,该理由完全不能成立,只是在应付媒体而已,首先公司调整跨省线前,并没有在网上公示,也没有在永城市运管处备案,所谓的豫N16088在2009年经营商丘—杭州的线路一月有余,被依法查处并予以取缔后经营永城—孝义至今;豫N26099商丘至杭州线路牌是2013年1月21日刚审批的(线路牌付卡路线走向是S307省道104国道),之前并没有商丘—杭州的线路牌,怎么能与豫N16088对调线路呢?该线被取缔四年多,又重新违规发车,只能说是“野车”。
一个早已经被取缔的车辆,怎么会被更改线路?张凯说可以查一下2009年后豫N16088在杭州客运站的出站、安检、离保检查等手续,根本就没有这些手续。
永城运管处涉嫌不作为
既然该车辆涉嫌非法营运,为何得不到查处?
4月26日下午,记者到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执法处了解此事,“已经有人向我们举报我豫N26099车辆违法,这辆车违规经营,不按照许可经营,我们已经向永城运管处下达交办件。”执法处副处长贺哲(音)告诉记者。
随后,记者联系到永城运管处张思锋处长,张告诉记者,关于豫N26099车辆涉嫌违规经营、不按照许可经营等问题,我们已经接到省厅执法处的交办案件,目前正在查处。
期间,记者采访商丘市运管处赵强,赵强表示,该车辆属于属地管理,原则上归永城市运管处监管。
从省交通运输厅执法处批示到目前为止,已经有数月,期间豫N26099客车仍在非法营运,未得到任何查处。
贺哲表示,按照规定,如果该车辆连续三次查办仍然不执行,将对其吊销执照。
河南省交通厅的交办件到了永城市为何成为一纸空文?永城运管处是否涉嫌不作为?其内部是否有关联?本报记者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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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十二条规定,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客运经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列》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道路运输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下路目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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