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炜专栏)投行莫对欺诈上市心存侥幸

2013年06月03日 14:16  中国经济时报 

  张炜

  证监会5月31日宣布,因财务造假,新大地、天能科技及相关中介机构均将受处罚。其中,证监会拟对新大地发行保荐机构南京证券[微博]给予警告;拟对天能科技发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给予警告,没收该业务的收入100万元,并处以200万元罚款。此外,两家券商均被限其在6个月内对内部控制制度、尽职调查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此前,证监会已宣布暂停受理南京证券和民生证券新申报的保荐材料和项目,不少分析预测两家券商将面临重罚。更有媒体分析认为,南京证券被暂停保荐业务资格的可能性很大。就现在的处罚结果而言,同样涉嫌财务造假、欺诈上市,但上述两家保荐机构受到的行政处罚轻于万福生科一案中保荐机构所受的处罚。

  不过,这样的处罚不意味着投行可对欺诈类问题IPO心存侥幸。新大地IPO申请获创业板发审会通过,天能科技已提交IPO申请并进行招股说明书预披露,两家的违法行为均被媒体揭露于招股之前,迫于压力而主动提交终止发行上市申请,未实际发行并上市。若其IPO蒙混过关后被揭露,保荐机构面临的处罚及赔偿责任肯定远大于现在。在万福生科欺诈上市案的处罚中,平安证券[微博]被“没一罚二”共7665万元,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处罚不限于保荐代表人,并设立专项基金先行赔付投资者。平安罚单已被证监会确定为执法的一个标杆。对投行来说,充当IPO造假的“帮凶”得不偿失,轻则IPO造假实施未遂而被警告处罚,重则IPO造假得逞被揭而面临平安罚单那样的重罚。

  “维护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打击违法犯罪的态度是坚决的、一贯的,对于通过造假、欺诈等手段骗取发行上市、扰乱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必将严厉打击”,这是证监会目前明确的态度。投行必须有道德底线,认识到欺诈上市没有“钱途”,助纣为虐带来的“是祸不是福”。透过新大地及天能科技案的处罚,假如有的IPO排队项目得出造假可轻罚的误判,最终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需要看到的是,新大地、天能科技造假看似没有像万福生科造假那样带给投资者损失,不存在赔偿投资者的问题,但其加重了A股“圈钱市”、“造假市”的烙印,严重损伤投资者信心。新大地造假堪称“绿大地‘二代’”,通过资金循环、虚构销售业务、虚构固定资产等手段,虚增2011年利润总额2042.36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48.52%。如此触目惊心的造假,正如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审慎核查,相关行为违反《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扰乱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秩序。

  处罚拟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未遂的违法行为,应该进一步加大力度。对问题严重的造假行为,给予暂停或撤销保荐机构业务资格的重罚,绝对不算过分。

  此外,重罚造假未遂类案件,可考虑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证券法》第189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次处罚中,新大地、天能科技两家公司,以及其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均被顶格处罚,分别被罚60万元和30万元。不过,从该法第192条有关保荐人的法律责任来看,处罚IPO造假未遂案中的保荐机构,受制于其是否已发生业务收入。未来对《证券法》的修订,有必要加大对IPO造假未遂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方面,显著提高对发行人的处罚金额,罚金可与拟发行融资金额挂钩;另一方面,明确对保荐机构的处罚,设定让其惧怕“吃不了兜着走”的罚款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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