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今后,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将采用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这是将于2月1日起实施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的内容。
据悉,为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衔接、统一水运建设招标投标行为,交通运输部将原《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4个关于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的部令进行整合,制定出台了《办法》。《办法》第1条同时鼓励专项科学试验研究项目、监测等承担单位的选取也采用竞争方式确定。
针对非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废标后重新组织招标,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情形,《办法》第52条规定,招标人可以通过与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中标人,并将谈判情况的书面报告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此外,《办法》规定,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依法进入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或者授权的其他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办法》共7章74条,从招标、投标、开标、投诉与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