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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眼中的交强险困境 诉讼中被判超额赔付致巨亏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18日 00:46  华夏时报微博

  本报记者 叶琪 北京报道

   92亿元的巨亏令业内终于不得不正视交强险的司法困境问题。

   在交强险实施后,出现了一个普遍现象: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为了能够获得更多赔偿,往往不再通过正常理赔程序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是直接寻求诉讼程序解决。这直接导致了近年来交强险诉讼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并且,由于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常常被裁判超额赔偿,也导致交强险赔付金额猛增。

   “面对交强险连续5年的持续亏损,面对2011年92亿元的亏损额度,一个主要的致损原因,即强制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以外的责任,为什么没有被保险业、保险业内专家、保监会提及?”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对此颇为感慨。

   在采访过程中,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用“太敏感”来评价有关交强险亏损的种种争议,“不管是费率改革,还是司法环境的改善,都只能慢慢来。”

  司法争议

   2011年9月11日,郑州的吴女士乘坐公交车时,一辆轿车与公交车发生碰撞,导致吴女士受伤,并一共花了4.4万余元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交通部门认定,驾驶轿车的徐先生负全责。

   目前,对于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1万元,因此徐先生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只愿在1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吴女士起诉保险公司,而今年4月当地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吴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4399.31元。据悉,此判决在河南省首次突破了交强险赔偿限额l万元的标准。

   “交强险是法定险种,设定这一保险的目的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救济和赔偿保障,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初设置的1万元医疗费限额很难满足受害人的需要。”主审法官牛乃洪认为。

   不过,在保险业界看来,这一判决造成的结果是:受害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但相对应的保险公司权益受到损害,而对于事故的肇事方来讲,违法行为并未给自身造成多大损失。

   “这种对投保人的保护已经有过度和片面的倾向了。”一大型财险公司理赔部负责人王毅(化名)对记者表示,虽然交强险在制定的时候是以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利益为目的,但从根本上看它还是商业保险,因此是否进行赔偿还是要根据保险合同中的责任认定。

   而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庹国柱(微博)看来,“法院在判决交强险案例时擅自打破交强险条款约定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交强险赔付范围的扩大和赔付成本提升。”

   据他介绍,交强险案件常常发生的不当判决突出反映在三个方面,即精神损害赔偿、不分项判赔、属于责任免除的也判保险公司赔偿。

   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例,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涉及精神损害的交强险案件数量增长了20多倍,其保险赔付额度增长了40多倍,而目前精神损害赔偿案均基本在1万-3万元之间。记者了解到,由于商业三责险条款中精神损害赔偿作为除外责任,因此一般在判决时明确其在交强险赔款内进行先行赔付,其他超过交强险限额的赔款由商业车险承担,这就造成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赔款同时增加。

   另外,不分项判赔也是司法实践中超限额判决的一大原因。“交强险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限额,在部分地区法院判决时,完全不顾分项限额的规定,统一按照同一限额进行赔付。”庹国柱还透露,现在大量本属于非医保的药品也被计入医疗费用中,完全违背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赔偿的约定。

  亏损或加剧

   交强险不容乐观的诉讼环境对保险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已经日益明显。

   据中保协统计,江苏、浙江、上海、安徽、山东五省市2011年交强险经营亏损达63亿元,占全国交强险经营亏损的69%。“越是在这些交强险亏损严重的地区,保险公司超额赔付的情况也越严重。”王毅指出。

   事实上,这一情况早已引发业内关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提出议案《关于对法院在诉讼及执行中加重保险公司保险责任问题进行专项调研的建议》,建议尽快就法院在诉讼、执行中对保险公司执法不公、不一的问题进行专项调研并研究解决方案。

   “在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监管日益严格、理赔愈加透明的环境下,如果法院在诉讼中不能做到客观公正,诉讼结果将影响保险公司的生存和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郭广昌认为。

   但现实却与郭广昌的建议并不一致。今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为交强险案件纠纷中所遇到的问题建立了标准的司法解释。

   在王毅看来,“新的解释更多倾向于增加保险公司赔偿责任、扩大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实施后有可能会导致交强险亏损加剧。”

   而对于这一司法困境的改善之道,有业内专家建议设立保险损失司法鉴定机构。“人伤侵权案件鉴定评估、判决比较混乱,保险公司怨声载道。若设立保险损失司法鉴定机构,有利于从司法角度,进一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和保险理赔纠纷公平、公正处理,弥补法院对保险损失鉴定力量和技术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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