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10月起施行
涉及民生商品大幅涨价 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
今后,若涉及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大幅上涨时,省级政府以及各地市政府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以稳定物价,惠及民生。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项用于调控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的资金。除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作为价格调节基金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通过向社会征收的方式,征集价格调节基金。
根据我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7种情况可以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具体为:为平抑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生产者、经营者适当补贴、贷款贴息等;对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动态价格补贴;在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引起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下,对受到严重影响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的储备、流通和生产基地、平价商店建设,给予适当补贴、贷款贴息等;支持重要农产品政策性价格保险;支持加强市场信息监测、发布,以及其他有利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提高价格调控监管能力的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同时,《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明确,价格调节基金应当主要用于扶持主要副食品的储备、流通和生产基地、平价商店建设。每年预留一定比例,用于应对突发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事件或者受其他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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