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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修法的关键是监督“落地”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07日 00:59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评论员 祝乃娟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日期已经截止,据悉,全国人大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管理系统中针对此法的意见前一日就已超过30万条。甚至超过了此前人们对于个税修正案的关注度。

  专家们对此次修正草案有着不同的解读,有人认为,它基本还是基于一种管理法案而不是制权法案,而他们认为预算法的基本含义应该是通过预算法对政府权力进行合理约束;也有人认为,该项修正案未能改变相关部门对预算编制等权力的集中度过高的问题,并将一些不合理的做法加以制度化。另一些赞许的专家观点则认为,修正草案进步很大,明确了全口径的预算管理,不给任何政府的收入和支出留下预算外的空间。并且有新增的规定:“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还首次明确:“预算分为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

  坦白说,以上批评与赞许的看法,都是看待修正草案的视野,并不冲突,结合起来看,更能充分完整地理解修正案的进步与待改进之处。

  每年的各级各部门审计报告已经为我们提供了一扇窗户,这种制度内监督已经指明了一些问题所在,也敦促预算法修法要不断跟上。不过,眼界无需过高,行动需要现实。过度纠结于目前中国的预算法及其修正法案究竟是一部管理法还是一部制权法,是不现实的。就当前情况而言,最应该修正的应是预算编制中的各种政府开支细目分类,这个并不存在技术化问题,将开支细目合理详细地分开,是监督预算执行结果的第一步,否则,一切无从谈起,很多开支都能被归于“其他”这一项的话,可想而知。我们看到,原来的预算法中第十九条中对于收入和支出的规定最后一条分别是“其他收入”和“其他支出”。这方面需要由简入繁。

  另外,还需要充实与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相关的预算编制类目,比如可以考虑建立更广泛的社保预算,将社会保险金的管理纳入现行财政预算中的“社会保障和就业”这一项,为政府更好地承担社保、就业以及救灾救助、培训等职能提供条件。这是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重要标志。

  此外,“全口径的预算管理”、不给任何政府的收入和支出留下预算外的空间,是很有积极意味的明确管理,很多部门的小金库以及地方政府庞大的预算外收支,不仅令这些资金无法纳入监管,而且滋生了腐败现象,这些不良现象有时候盖过了合理预算和开支的资金使用,而后者可能是主流,这令政府预算与开支一直处于各种诟病之中。

  这些积极方向的最终落地,最终离不开积极的监督制度完善。此次修正草案在监督方面的新规不多,各级人大的监督权需要积极完善。此外,虽然体制内的监督目前依然是主要的监督方式,但是,这与创造出更多外部监督的途径并不矛盾,比如社会监督应该被更宽容地允许。人们未来应该更容易地在网路或者相关部门查询到相关的政府开支的具体情况。只有开放与透明,才能更好地缓解各种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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