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潇枭
预算法修订争议之大,除了牵涉相关部门多,利益构成复杂,更重要地,是由于政府收入是从民众中收取,未来也将更多地用于公共事务,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
现在正在公开征集意见的预算法,究竟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公众又将怎么参与其中,预算又是否能得到切实的履行,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预算法是干吗的?
现行预算法的第一条,“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修正草案二审稿,仍保留了这一条。此条规定,相对含糊。
二审稿中新增的第二条,指明“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以及决算和其他预算管理活动,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这貌似揭示了此部预算法的定位。但业内专家,对此仍有不同见解。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预算法作为一部法律,是用来规范预算活动,在预算活动相关主体间,建立权利义务的关系。规范预算活动,尤其是政府的收支行为,要保障人大对政府的监督,保障公众对预算的参与和知情权。
施正文同时指出,法律是具有可操作性的。预算法,需要建立一种规则,具备可操作性,要形成一种行为模式:首先,要告诉大家怎么做,如预算公开,如何公开;再者,产生争议了,该怎么办;还有,违背相关规定了,又该怎么办。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朝才认为,预算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财政行为的法律文件;预算收支相关的行为,都应该通过这部法律得到规范;现在增加了预算公开的条文,就是希望国家的预算政策,能为更多民众了解。
他同时指出,预算法是一部程序法,追求的是怎么样让预算更加公开、透明、规范。关于财政体制方面的问题,如税收怎么在各级政府间分配,各级政府间分别负担什么样的支出责任,则不是预算法规范的内容;这需要专门的财政法,来规范财政体制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认为,预算法是“亚宪法”,应该直接体现宪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预算法,既应该着重规定预算编制、审批、监督等程序,也应该对相关财政体制进行附带说明。
如何改?
对预算法不同的预期,或许会对现行二审稿做出不同的评价。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指出,预算法从原来的“修订案”转成“修正案”,这已经在规格上降级,说明此次修改只能是小改。他还指出,二审稿很好地吸收了十多年来,我国财政预算管理实践中的改变。
如,2007年启动的政府收支分类的改革。二审稿中的第24条,将这部分内容加入,指出公共预算开支,按功能和经济性质进行分类。
如,从2006年启动的国债余额管理活动,也写入了二审稿的第30条。
也有一些是财政管理实践尚未实现,是国家层面希望发展的方向。
如,将政府各项收支纳入预算,实行“全口径”的预算管理。这对应二审稿中的第四条,指出预算分为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此项工作仍在进行当中,还有不少政府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
如,提高一般转移支付比重,压缩专项转移支付。写入了第13条,指明“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为主要目标”。
不过,也有不少专家认为应加大改动力度。
施正文认为,二审稿只为预算管理改革指明了发展方向,类似于一个政策性文件,而不是法律语言,不具备可操作性,与预算法修改这个定位不合。只规定方向,并没有实质地去调整人大、政府、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法真正规范预算管理活动。
公开待细化
二审稿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将“预算公开”写入预算法中。
具体对应第11条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同时,还指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但有业内学者指出,“公开透明”是典型的预算原则,却被排除在二审稿“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这项规定之外。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税教授林江指出,预算法与国务院的红头文件是有区别的,应该在预算法中,对“公开”进行规定,如什么时候公开,公开到哪个级别等。同时,他指出,公众比较关心的“三公消费”也并没有写入预算法的规定中。
也有业内专家认为,最好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进行规定,否则不少政府就会以此做借口,拒绝公开一些应该公开的内容。
施正文还建议,最好在预算法中规定,公民享有请求预算公开的权利,这样公民才能切实监督政府预算公开行为。因为预算公开是政府的义务。
他还指出,同时也要对必需的法律救济进行规定。当公民申请预算公开时,政府拒绝公开,或者公开结果并不令人满意,该怎么办?如当公民不满意时,可向上级管理机关提出审查要求,上级审查结果还不满意时,可通过司法渠道来解决。
他认为,预算公开意义巨大,要避免预算公开走过场,就应该对相关程序进行规定。
加大惩罚,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专家,均表示预算法难以落实,核心问题在于惩处力度过轻,法律没有威慑力。
二审稿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在内容上相较现行预算法,有了很大的扩充。
如对政府更改预算的行为,现行预算法只针对“使原来收支平衡的预算,超过总收入”,以及“使批准的举债数额增加”这两种行为,认为是违背预算法的,要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二审稿中,政府部门更改预算的行为,已经扩展到12项,即列出的12种行为都被认定是违背预算法。
但追责方面,则与现行预算法类似,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即仅从“追究行政责任”变动为“依法给予处分”,但并没有对怎么处分,什么处分进行规定。
业内专家指出,最好能处罚具体化,如没经上级部门批准,就花钱了的,就要对应刑法第几条;如有超过一定比例的预算外资金,就应该对责任人进行经济罚款等。不然,法律没有强制性,就可执行也可不执行。
但王雍君认为,要加强惩处力度,在当下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除了预算法之外,还有关于教育、农田水利等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规定各项支出应当占当年GDP或者财政收入一定比例,对于那些财力匮乏的地方,要同时兼顾预算法和其他具体领域开支的要求,几乎不可能。他指出,这是由于当下很多法律条规都是从部门利益角度出发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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