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自7月1日起实施。记者从海南省海口市相关部门获悉,为落实省委省政府“项目建设年”有关要求,提高土地节约利用水平,推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进一步规范开发商的开发经营活动,敦促企业尽快开发存量土地,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闲置土地清查处置工作。要求对清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闲置土地,不管涉及到哪个单位、哪家企业,都要清查到底,严格依法处置。
闲置土地包括3种情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通常指开发商)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明确规定,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海口市开展闲置土地清查处置工作方案要求,此次工作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分类处理,依法处置”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含各开发区和各国营农场)集中清理处置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通过4个月时间的集中清理处置,彻底查清海口市存量闲置土地基本情况,并对闲置土地分类进行严格处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