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股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时,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
国务院国资委25日发布《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提出了14条推动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具体意见,也就是国资委落实“新36条”的实施细则。这些新政策有哪些新看点?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和相关专家。
以产权为纽带引入民间投资
《指导意见》提出,要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转变发展方式。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是要促进国有产权与民间资本的合资合作,本质上是产权与产权相互结合、彼此流转的过程。通过这种市场化结合和流转,促进国有经济和民间资本的共同发展。
该负责人表示,产权不进行流动,就不能实现资本在市场流动中增值。以前国有企业之所以大面积困难,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国有产权不能流动,固定、僵化的产权体系是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促进企业国有产权与民间投资相互交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保持活力。“《指导意见》不仅仅是针对中央企业,也包括地方国资委和地方国有企业。”
对于备受关注的在垄断行业引入民间投资为何没有出现在国资委的实施细则中,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部部长王志钢表示,在国资委的主要职能中,只有产权管理涉及民间投资,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国资委只能以产权为纽带引入民间投资。
“按照职能分工,垄断行业怎样引入民间投资的相关意见应该由其他相关部委牵头制定,国资委会在相关工作中积极参与。但国资委推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促进国有企业与民间资本进行产权合作,也可以帮助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王志钢说。
该负责人表示,对引入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国资委持积极态度,但同时也需要规范操作,做好风险防控,避免一哄而上和国有资产流失现象。
两个“不得设置附加条件”为
两个新亮点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国有股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时,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除国家相关规定允许协议转让者外,均应当进入由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认的产权市场公开竞价转让,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王志钢认为,这两个“不得设置附加条件”是14条具体意见中的两个新亮点。“以前国有企业转让股权或产权时,有些转让方会习惯性地寻找大的、熟悉的企业,也就是国有企业。在招标中,他们可能会只邀请少数几家国有企业来投标,甚至在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公开排斥非国有企业。”王志钢说,两个“不得设置附加条件”无疑会给予民间资本更多的平等竞争的机会。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了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实现途径和方式,民间投资主体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指导意见》还确定民间投资主体之间或者民间投资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可以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共同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但要求引入民间投资时应优先引入业绩优秀、信誉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标追求的民间投资主体。
强调公开公正、依法合规
24日上午,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信息统一发布系统正式开通,先期全部中央企业和京、津、渝、沪4个直辖市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将通过这一平台统一发布,而最终这一平台将推广到全国。
“这一做法将有利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的集聚和传播,有利于更好地为转让方发现买主、发现价格,也有利于完善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和统计,促进国有产权在市场环境中公开透明地进行交易。”王志钢说。
而国资委在25日发布的14条落实“新36条”的具体意见中,还特别强调“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时,应当通过产权市场、媒体和互联网广泛发布拟引入民间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以在更大范围公开相关信息。
《指导意见》还指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对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和相关规定,遵循市场规律,尊重企业意愿,平等保护各类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企业章程,依法履行决策程序,维护出资人权益。
“这两条的意思很明确,就是既要保护民间投资主体的权益,也要维护国有出资人的权益,还要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求得13亿人共同利益与买方个人利益的平等保护,真正实现公平公正、依法合规。”王志钢说。(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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