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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广东浙江深圳获准试点地方政府自行发债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20日 20:41  中国新闻网微博

  中新社北京10月20日电 中国财政部网站20日披露消息称,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该消息还指出,为加强对2011年自行发债试点工作的指导,规范自行发债行为,制定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的通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当日,中国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的通知,批准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

  该《办法》指出,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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