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锋 北京报道
将监控上千家融资性中介机构及数目庞大的资金借入方
9月24日,因不堪多位债权人催债重压,鄂尔多斯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老板王福金在办公室厕所上吊自杀。
远有温州老板跑路,近有本市房地产商自杀,民间借贷活跃的鄂尔多斯骤然紧张。有媒体报道称,当地官方着手防控高利贷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将对5000万以上的融资者进行监控。不过,当地金融办工作人员对此予以否认。
《华夏时报》记者10月13日从鄂尔多斯权威消息来源处获知,监测高利贷相关机构和个人并非空穴来风。由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起草的民间借贷监测方案已成形,方案核心内容即为监测民间借贷利率水平、规模及投向。
记者获得的相关监测方案文本显示,被纳入监测范围的至少有上千家融资性中介机构,以及数目庞大的资金借入方。人行鄂市中心支行相关负责人向《华夏时报》证实,方案已经过数次修改,目前进入紧锣密鼓的最后定稿环节。
监测方案曝光
《华夏时报》获得的《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监测方案》(以下简称《监测方案》),是由人民银行鄂市中心支行上报给鄂尔多斯市政府的版本。《监测方案》共10页,包括监测民间借贷的目的、建立监测体系的基本工作思路、民间借贷的监测框架和民间借贷规模的测算方法等六大章节和一张“企业民间借贷监测表”的表样附件。
《监测方案》指出,监测和引导民间借贷是国家制定宏观政策的需要,也是维护辖区金融稳定的需要。民间借贷形式复杂,参与机制难辨,利率水平变化大,运作不当会对社会金融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不利于金融和社会的稳定,因此有必要对民间借贷进行监测分析,根据监测结果对其风险进行衡量并及时预警。
据了解,建立民间借贷监测体系是由地方政府主导,由人民银行牵头,联合金融办、银监分局、工商局、商务局、公安局、法院、法制办等部门共同参与。
《监测方案》显示,监测点涵盖辖区内各旗区。监测对象包括所有从事民间借贷的融资性中介机构为监测主体,并辅以对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的专项问卷调查。融资性中介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委托寄卖商行、典当行。据了解,鄂市目前上述机构超过1100家。
具体的监测工作包括对资金供给方和资金借入方的监测。对资金供给方的监测是针对融资性中介机构的资金运用,融资性中介机构要按照监测时间的要求,每半年一次将自身业务监测表和服务对象(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监测表向各自的主管部门报送,各主管部门再将数据报人民银行,由后者进行情况汇总、分析并公布调查报告。资金借入方的监测对象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因为数量较大,采取抽样监测的办法。
监测内容方面,包括以下指标:行业、规模、存续期、借贷方式、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利率水平、利率期限结构、民间途径借款占所有借款比重及违约纠纷情况等。《监测方案》所附的表样备注中指出,借款用途有五个选项,分别是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股票、房地产和其他投资。
在分工方面,金融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商务局负责对典当行,工商局负责对投资公司、委托寄卖商行的监测和数据收集。
“通过对监测数据的分析,判断民间借贷活跃程度、利率水平、总体规模、资金流向、交易手续的完备情况以及引起民间借贷交易量、借贷期限变化的主要原因。同时根据相关结果,分析判断民间借贷趋势,以此衡量民间借贷的风险,及时发布预警。”《监测方案》称。
鄂尔多斯市政府一位官员解释,相关部门的“预警”包括两方面,一是警告抗风险能力一般的融资机构和个人,要求降低规模,加强资金回收;二是提示债权人减少或停止继续向融资机构和个人放贷。“如果融资者出现恶意转移、挥霍情形,则通报相关部门采取冻结资产、控制外逃等。”《监测方案》里这样显示。
对于该《监测方案》何时执行问题,上述官员透露,方案早已成形,近期温州频出老板跑路事件,令鄂尔多斯紧张气氛升温,不排除紧急出台的可能,近几天将加紧最后定稿。
忧心监测信息被滥用
政府即将监控高利贷融资机构的做法,在鄂市民间借贷圈引起了不小的反响。
一位要求匿名的典当行老板赵先生表示,被人监视终归是一件不高兴的事,何况相关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他相信没有人愿意被监测。“在当前社会现状下,谁相信秘密和隐私不会被外泄?”他说。
记者注意到,《监测方案》专门列出了保密要求:因监测对象信息涉及隐私,有关单位及人员对被监测对象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将单个监测对象的信息向外提供,也不得将其作为有关违规处罚依据。民间借贷的监测分析情况主要作为内部参考,不得擅自向外发布。
事实上,部分融资性中介机构从事民间借贷活动属超业务范围经营,将令其在填报数据时有所顾忌而作隐瞒。为消除被监测对象的顾虑,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监测方案》确定,调查问卷采取编号制,为每个监测对象配备一个固定编号,填问卷时不需要填报机构名,实行匿名问卷。编号单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只有监测人员掌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政府出于防范和控制民间借贷金融风险目的而采取的监控措施,有其正当和必要的一面,但此举也涉及公权力对民事、经济生活的干预,这种干预要把握好“度”的问题。
在对鄂市政府相关做法表示理解的同时,刘俊海进一步指出,监测高利贷只是防控金融风险的一种手段,政府尤其应推进高利贷债权人的风险教育工作,如放贷要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担保手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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