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税率表作了修改,还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进行修订,以避免“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多发1元,个税多缴2万”的问题出现。国家税务总局解释,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实质是一个数学问题,问题出在税率表中的“速算扣除数”。
“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等问题的出现,确实与数学计算方式直接相关。但因此便将这一问题产生的“根源实质”,归结为“一个数学问题”,显然并不准确。
因为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年终奖计税方式”中存在的数学问题,既不是什么高深的数学问题,更不是什么难以发现、纠正的数学难题。但长期以来,偏偏是这样一个简单而扎眼的算术问题,虽然一再饱受诟病,却迟迟未能得到及时矫正。
与此同时,另一个事实是,现有的不合理年终奖计税方式,其产生的“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后果,从税收制度的角度看,也非仅是一个数学问题,而主要是一个税制公平的问题。众所周知,“公平纳税”——“多收入多纳税、少收入少(不)纳税”,本是现代税收法治的一项最基本最首要原则。
这正如国税总局自己现在也承认的,“计算结果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基本原则,也打击了人民群众努力实现劳动致富的积极性”。
因此,对于由计税方式引发的“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问题的“根源实质”,与其说是一个数学问题,不如说是一个基于税收价值判断的态度问题。人们不禁要问,如此简单明显的数学计算谬误及其“违背基本原则”的性质,岂能早未察觉并及时纠正?
不难发现,税务机关的这种态度问题,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务机关的自我本位——尽可能追求自身征税的方便。“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问题的出现,便是一个典型事例。这正如媒体报道中指出的,“为了方便计算,就转化用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简化算法”。再如,个税中的“以家庭为单位征税”问题,虽然舆论已呼吁多年,但总以“条件并不具备”为由推脱,原因之一是因为,对于税务部门来说,这实际上是一件于己不利、“吃力不讨好”的事情。
而另一方面的表现,更是广为人们所熟悉,那就是,加税或增加税率,总是显得雷厉风行,而减税、降低税率则殊为不易。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财政收入56875.82亿元,同比增长31.2%。而同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仅增长7.6%”。(作者:张贵峰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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