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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个税标准调高为163485元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05日 04:14  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韦凡) 日前,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广州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每年都会根据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调整。2011年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税标准调整为163485元,比2010年政策规定的免税标准提高了15840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广州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下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每年根据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调整。

  按照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2011年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4495元。根据以上规定计算得出,2011年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调整为163485元,即凡是一次性补偿收入不超过163485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163485元的,只对超出部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为: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公式中"免税收入额"是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2011年广州市的具体数额为163485元。

  "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指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从补偿收入中实际缴纳的部分,对未实际缴纳的不得扣除。

  "工龄"是指计算发放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实际工作年限,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1分2分3分4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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