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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二审承认非法吸存 法庭未当庭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08日 02:32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孙嘉夏 发自浙江金华

  昨日(4月7日),吴英案二审开庭。下午3时,庭审已进入最后陈述阶段。吴英发言,自陈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瞬时让旁听席上的家人一片惊诧。

  “这是对我的羞辱。”吴英的父亲吴永正说道,情绪激动而脸色泛红。自吴英被收押后,这位父亲始终在外为大女儿的事奔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亦是东阳市人民检察院用以起诉吴英之罪名,但在其后金华市中院的审理中,吴英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

  “两者的显著区别是量刑期限不同,集资诈骗罪可判处死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期为10年。”吴英案二审辩护律师张雁峰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这被视为吴英在自认脱罪无望的情况下,采取的“退而求其次”手段。当日的庭审中,张与另一律师杨照东一起,为吴英作了无罪辩护。

  而昨日法院方面称,由于案件重大复杂,因此具体的二审结果公布时间仍然未知。

  借资用途成争论焦点

  昨日上午的庭审波澜不惊,控辩双方多进行程序性的阐述,辩护律师则提交多份新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以证明吴英并未有集资诈骗行为。

  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妹妹吴玲玲及从荆门赶来的小姨夫3人被获许入庭旁听,有媒体记者在闯过数道“关卡”后,最终仍被请出庭审现场。

  在庭审辩论环节,有关吴英的借资用途成为双方争论焦点。在检方看来,吴英尚有巨额资金没有归还。“但我们认为,本案的关键不是在于金额的大小,而是吴英借资的用途,以判定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杨照东在辩论中称。

  检方于庭审中表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事实认定清楚,因此应维持死刑判决。记者得到的一审判决书显示,金华市中院称吴英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仍虚构借款用途,以高息为诱饵,大肆向社会公众集资,并对取得的集资款恶意处分和挥霍,造成巨额资金不能返还,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且“为了继续集资,被告人吴英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公司成立后,大多未实际经营或亏损经营,并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给社会公众造成其公司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以骗取更多的社会资金”。

  张雁峰告诉记者,二审中提交了5份调查笔录,以证明吴英借资时并未“虚构借款用途”或采用欺骗手段。“我们找到了几个出资人,他们表示知道吴英借款是用于公司生意,而所谓的‘以高息为诱饵’,这在民间借贷中非常常见。民间借贷本就是高息,高利虽不受法律保护,但并不涉及犯罪。”张雁峰说。

  “即使用于企业还贷,也是正常经营的一部分,而所谓的虚假宣传,只有一份2006年12月才完成的宣传册可资证明,但那份宣传册只是用于投标。”杨照东说。

  此外,已于原审提交的证据中,原本色集团常务副总蒋辛幸也表示,吴英并不存在挥霍资金情形、“借钱是为了公司经营,别墅和汽车也属于公司”“吴英借钱时没有想到不能偿还,即不存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情形等。

  原本色集团财务总监吴喆、原办公室主任徐滨滨、原出纳周巧等人也作出类似证言。

  “关于《判决书》所谓‘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巨额资金’的问题,大量证据表明,吴英借款时,很少有人详细询问借款用途,因为债权人关心的是利息;吴英对借款用途的表述一般只是称做生意,而事实上,除了一部分用于偿还借款外,几乎全部用于经营;至于借款时称投资白马服饰城商铺和收购湖北荆门的酒店但实际并未投资于此的问题,只是极少数情况,而且当初确实有该想法,只是后来情况变化没有成功而已;判决称‘在社会上进行虚假宣传’属于子虚乌有,没有证据,也不符合事实。”辩护律师于庭上称。

  “对于‘随意处置投资款’的问题,判决如此认定的依据主要是虚假注册公司,签订上亿元货款的珠宝合同,随意处置珠宝;在无实际用途的情况下购置大量汽车;花400万元购买名衣、名表等。这些并不符合事实。第一,所谓虚假注册公司并不存在,因为‘虚假注册公司’指的是申请人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而吴英的公司并不存在这种情况。”张雁峰说。

  “注册公司并不是为了显示公司实力、为了骗钱,也有可能是为了公司的发展,检方并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杨照东认为。

  “第二,购买珠宝未必不属于投资,称‘随意处置’依据不足;第三,购买汽车是为了放到义乌毛剑宏租赁公司合伙经营;第四,所谓个人花400万元购买名衣、名表并不存在,这只是吴英在他人欺骗诱导下作出的不真实供述。”辩护律师于庭审中说。

  吴英认罪

  “我们为吴英作的是无罪辩护。”张雁峰告诉记者。

  两名律师于庭上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吴英不存在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的情形,而是绝大部分都用于生产经营,如购置大量房地产、汽车、开办十余家公司等等。如前所述,吴英也不存在肆意挥霍集资款的行为。由此可见,吴英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此外,一审中认定吴英所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理由主要包括“通过虚假宣传、支付高息等形式误导社会公众;明知林卫平等是做融资生意的,他们的资金系非法吸存所得,所涉人员众多;除了向本案11名被害人集资外还向王香镯等人非法集资”。

  而辩护人表示,吴英并没有通过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所有证据均证明吴英借款时都是单独与单个债权人沟通,没有公开向社会公众宣传,所以称误导社会公众没有事实依据,而且大量证据证明吴英借钱时只称做生意或者缺少资金,不存在“虚假宣传”。而林卫平等人的资金系非法吸存所得,但吴英确实是向林卫平等个人借钱,至于林卫平等人的钱究竟是向社会公众集资所得,还是盗窃所得、抢劫所得是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此外,王香镯等人同样是吴英的亲朋好友,特定人员,根本不属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但吴英已自陈犯罪。

  “承认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吴英在最后陈述阶段说。东阳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吴英明知本色公司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仍策划、决定本色公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张雁峰告诉记者,4月6日其与吴英会面时,吴英已透露此想法,“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律师为她作无罪辩护。”

  庭审中,吴英详细回应了检方有关她所借资金流向的问题。在最后的陈述中,吴英则对未能收回款项的债主表示歉意,并强调自己并没有主观行骗的意图,自己的行为也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希望法院能公正判决。

  “案件将在合议庭审议之后,择期宣判。我们认为,应该改判。”张雁峰说,判决结果可能不会太好,也不会太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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