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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二审在即借资用途或是判决关键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06日 01:58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孙嘉夏 发自金华

   4月5日晚8时许,此前被称为“亿万富姐”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又一次赶到了金华。在拿到3张旁听证后,吴永正将得以进入金华市中院。4月7日,浙江省高院将在此开始吴英案二审。

   2009年12月18日的一审中,金华市中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月,吴英提起上诉。

   出生于1981年5月20日的东阳人吴英,一手创立本色集团。在鼎盛时期,吴英购入东阳汉宁路百余个商铺,旗下本色系公司多达10余家。吴永正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二审中律师仍将为吴英发起无罪辩护。在罪与非罪的巨大落差间,吴英借资的行为是否为“集资诈骗”已成争议焦点。在一审判决书中,吴英被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额利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骗取集资款7.73亿元,实际集资诈骗3.84亿元。

   吴英于上诉书中提及上诉理由时认为,其本人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意图,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活动,仅有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物品,因此不存在肆意挥霍。同时,吴英称未实施欺诈行为,也没有虚构借款用途。其余的上诉理由还包括,债权人都是亲朋好友,不是集资行为,而所谓的部分被害人,已被法院判决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

   此外,吴英在看守所内,写出数万字内容的《上诉材料》、《控告信》、《检举材料》等,在为自身行为辩护的同时,也检举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灯塔支行原行长梁骅、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天贵、荆门市农业银行原副行长周亮等人,上述3人此后均已获刑。

   吴英的上诉理由中直指案件焦点在于所借资金目的为何。2008年12月2日,浙江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曾联合下发《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其中规定“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式,向相对固定的人员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而“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者集资诈骗犯罪”。

   吴英及吴永正强调,称借资用于公司经营活动。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长青曾表示,相对于7亿多元的集资额度,吴英花费1000万元购买汽车和珠宝被认定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缺乏说服力”。

   此后至2010年6月,浙江省高院曾发布《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称未经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不作为非法集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犯罪处理。但浙江省高院有关人士在次日即称,有些明显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例外,比如“吴英案”。一审中,金华市中院认定吴英借资系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随意处置集资款,在负债累累,无经济实力且无经营管理能力的情况下,不计回报,虚假设立公司,挥霍集资款。”一审判决书中称。

   二审中,厘清以白手起家创办本色集团的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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