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新购住房征收,实行0.6%或0.4%的差别化比例税率,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支出
【财新网】(记者 霍侃)1月27日晚,在国务院宣布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后,上海市决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开展房产税试点。
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房产税征收对象是,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下称应税住房)。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上海市财政局、地税局、房管局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指出,上海市房产税试点对居民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给予了充分考虑,体现了差别化的税收政策,体现在征收对象、税收优惠和税率设定中。
征收对象方面,上海将本市居民家庭新购且属于该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作为应税住房的同时,给予本市居民家庭一定的人均免税住房面积扣除。即,包括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总和在内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税收优惠方面,上海房产税试点考虑居民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对本市居民家庭成年子女因婚姻购房、居民家庭住房换购,以及引进人才购房等情况给予一定税收优惠。
税率设定中,按照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的不同情况,房产税税率实行0.6%或0.4%的差别化比例税率。若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税率暂减为0.4%。
根据《暂行办法》,上海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追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上述有关负责人称,房产税改革试点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并将房产税改革试点与当前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有机地结合起来,发挥税收政策调节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积极作用,正确引导住房消费。
为推进房产税试点,上海市政府成立由市财政、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并要求相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共同做好应税住房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