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以为,推出阶梯电价,需要前提恰当、方案设计合理。
严格地讲,阶梯电价是一种价格机制的设计,并不是电价政策。只有明确了政策目标,阶梯电价才能成为政策工具,才产生所谓的“阶梯电价政策”。因此,对于阶梯电价的评价,如果是将之作为价格机制,应该能得到肯定的结论,即有助于抑制消费、实现节能减排的效果,而若要涉及效率与公平的判断,则还需要引入明确的前提条件;如果是将之作为政策,问题就变得复杂了——不但需要评价其政策目标的设置是否恰当,还需要评价阶梯电价的方案设计是否合理,更需要评价其政策是否能够实现最初目标,并对社会整体有益。
这一次,阶梯电价被赋予三大政策目标,分别是节能减排、消除交叉补贴和促进合理电价机制的形成。毋庸置疑,价格机制可以产生节能减排的效果,但阶梯电价不是唯一的工具。税收政策就可以起到同样的效果。
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是,目前电网企业的输配电成本仍未公开透明,因此供电成本我们无从知晓。而且,现在电网企业越来越多的内部关联交易,不但有悖于2002年国务院“5号文件”早就明确的“主辅分离”的既定原则,更为政府对于电网企业成本的监管带来了更大的技术性困难。既然电网企业的成本是个“黑箱”,那么,它又如何能让公众接受居民电价过低、需要工商业用户的补贴才能使企业免于亏损的观点呢?成本不透明,亏损就无法成立,也就无从谈交叉补贴。
有人认为,终端用户不同类型的合理比价应该是居民用户电价高于工商业用户的电价。笔者同意。不过,需要强调,让这一判断具有政策意义,并以之作为政策目标的前提,是供应商一侧的成本透明,得到政府的有效监管,即供应侧体现出效率和公平。否则,在已然是低效率和高电价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居民用户的电价,虽实现了所谓的合理终端用户比价,却将进一步降低市场效率、加剧了不公平,会给社会福利造成更大的损失。经济学的“次优理论”正是针对这种情形的最佳解释。
因此,“合理的电价机制”不但包括形成消费侧不同类型终端用户的合理比价关系,还包括供应侧消除垄断和政府的到位监管,更以此为前提。
(王炜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能源经济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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