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应辽产 浙江报道
吴英案的二审开庭时间,似乎已经不再遥不可及了。“快了!”一位接近浙江司法系统的知情人士这样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在此前的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吴英不愿上诉。在律师劝说下,吴英在上诉期最后一天同意上诉。
财经评论员马光远博士此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在认定集资诈骗标准时所规定的七种情形,吴英案跟每一种情形都有很大差别。“这个案子的判决实在是非常牵强附会。”他说。
“这案子最终出现的问题并不是吴英一人造成。”长期研究温州民营经济发展的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众多接受采访的专家均表示,吴英案揭示出浙江等省的民营企业与地下金融之间互相依存的现状,其判决结果,也将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民间借贷是否合理、合法。
吴英无罪?
在看守所内,吴英先后写了三份共计数万字内容的《上诉材料》、《控告材料》、《检举材料》并提交给浙江省高院。
在这几份材料中,吴英陈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借贷资金来源于相熟人士并承认借款都是要还,借钱就是为了办企业而非个人挥霍,根本没想骗钱不还,她更没想过卷款潜逃。
作为吴英的辩护律师,杨照东律师的态度一直是为吴英做无罪辩护。杨照东表示,吴英案确实不是集资诈骗,不是特定的对象,借钱的都是亲戚朋友,比如林卫平,都是老朋友,并且都是一起做生意的合作伙伴。“吴英没有为个人,公司都是工商注册的,实实在在地做企业,只是企业业绩刚开始上来,就被抓进去了。”
尽管一审被宣判死刑,二审又因为各种因素,至今未能开庭,但吴英依然“坚信”自己无罪。“一审错判死刑,希望二审省高法、省高检按刑事诉讼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我无罪。”她说。
5月27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该通知提出:“修订出台《贷款通则》,积极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加快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同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要从有利于保障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准确界定和把握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商业交易,非法集资罪与非罪的界限。
利好政策不断传来,吴英和她的家人也开始对二审判决充满信心。
灰色的民间借贷
长期以来,民间金融的地位比较尴尬,一直游走在法律边缘,稍有不慎则有灭顶之灾。但与此同时,民间金融在现实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民营企业约80%的资金需求来源于自我积累和民间融资。
“从整个民间机制的运作来说,我认为吴英的经营管理本身没有问题。”周德文表示,吴英案警醒各界要反思主流金融体系本身。“为何几十年来中国这么多中小企业都在通过民间融资寻求更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在温州、台州、义乌、金华、慈溪等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哪怕利率超过国家标准4倍甚至更高,都仍有许多民企不顾风险地去借贷民间资金,这说明什么?”他这样反问本报记者。
据介绍,温州有大约30万家中小企业,主要都是依靠民间借贷发展而来。由于当地制造业濒临转型,这些中小企业正在设法将民间闲置资本汇集起来展开新一轮投资。
温州民间金融家方培林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呼吁国家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放贷人条例》使中小企业多了一条融资渠道,今后中小企业能够从民间资本中得到所急需的资金,民间资本也有了新的理财方式。”他表示。
对于方培林的观点,周德文也表示同意,认为如果能实施这一条例,一直踩在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将有望阳光化。“我们该考虑的是怎样去引导这部分民间资本,如何使它们阳光化、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