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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出台融资平台细则 要求地方政府需注入资本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19日 15:01  财新网

  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在10月31日前上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

  【财新网】(记者 马媛)

  财政部等四部委8月19日发布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清理的实施细则,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在10月31日前上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

  财政部、发改委、央行、银监会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在今年6月30日前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上述《通知》已于7月30日下发。

  对于如何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财政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一是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二是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对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分类清理规范;新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三是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放贷管理。

  通知规定,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必须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同时,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政府项目回购或政府补贴的,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70%的地方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券,除必须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外,还必须向债券发行核准机构提供本级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完整信息。平台公司经营收入70%以上来自当地政府的,不得对其他企业发债提供担保。

  《通知》并称,对于发债资金用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生态治理、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新疆和藏区发展和建设、重大自然灾害灾区重建项目建设等领域,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核准。《通知》还强调,发行人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应当在银行建立“偿债资金专户”,加强信息披露。

  该《通知》指出,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银行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如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缓释措施不到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足额追加抵质押等措施,否则银行不能追加贷款。

  自6月1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起,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财政部等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并称,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目前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形成系统性风险。根据此前银监会的口径,直至今年6月末,地方融资平台共从银行贷款约为7.7万亿元,其中23%存在严重偿还风险。

  2008年四季度,国家提出了包括4万亿投资计划在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中央政府安排1.18万亿元,地方政府配套1.25万亿元。据统计,2008年四季度以来,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中,来源于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的资金占1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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