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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境外机构获准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18日 12:28  财新网

  此举更重要的意义是使得境外机构可以持有更多人民币资产,也意味着更多类型的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可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财新网】(记者 张宇哲) 央行18日公布,允许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港澳地区人民币清算行、境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参加行等三类机构,以人民币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接近央行的人士向财新记者表示,这是为了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必要配套措施之一。他表示,人民币国际化不仅仅是指人民币走出去,此举更重要的意义是使得境外机构可以持有更多人民币资产。

  此次也是央行首次允许境外商业性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也意味着更多类型的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此前境外机构只有国际多边金融机构可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自2009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平稳运行,2010年7月又进一步扩大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至今已扩展至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但如果持有人民币的境外机构不能将所持人民币资产投资于中国多数市场,他们可能就不愿使用人民币,而是倾向于采用美元等主要国际性货币进行贸易结算。

  为了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拓宽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8月16日,央行发布了《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允许相关境外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试点,并对试点期间境外机构的范围、准入方式、投资运作模式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试点期间,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和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均可申请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投资。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境外机构可在核准的额度内,以其开展央行货币合作、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业务获得的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具体投资方式为:境外央行和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可委托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直接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开立债券账户,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申请办理债券交易联网手续。境外参加银行应当委托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人民币资金,应为其依照规定开展央行货币合作、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业务获得的人民币资金;境外央行进入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向中国央行递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本机构基本情况、人民币资金来源及规模、拟投资额度及计划书、债券投资相关负责人员基本情况表等;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及境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参加行还需额外提供与境内代理银行签署的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

  目前,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交易流通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金融债券等十多个品种,是人民币机构投资者进行流动性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平台。

  此前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夏斌在一论坛上曾提出,与其一直讨论国际板问题,不如尽早推出人民币债券市场向全球开放。他并指出,除了借助QFII、QDII为载体,还要逐步探索人民币资本项下可兑换。

  2002年,央行允许境内的外资法人金融机构以备案的形式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债券,同年开放QFII(合格的外国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的证券市场;2004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国内第一支美元债券;2005年初国际开发机构获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2005年5月,泛亚债券指数基金(泛亚基金,PAIF)获准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后者是东亚及太平洋中央银行行长会议组织(EMEAP)发起的第二期亚洲债券基金(ABF2)的组成基金;2010年5月,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为首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外资法人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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