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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缉门是对舆论监督的戕杀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31日 15:02  重庆商报

  贾伟

  曾几何时,“防火、防盗、防记者”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笑谈。毋庸讳言,个别不负责任的小报记者为追求轰动效应,肆意侵犯个人隐私、臆测事实真相,给相关当事者造成了莫大伤害,其无耻之举在遭遇世人唾骂的同时,也让以“无限接近事实真相”为己任的记者群体蒙羞。但这并不能抹杀舆论监督的功绩,更不能成为遂昌县警方通缉记者、滥用公器的借口。

  7月27日,有消息称,《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上市公司凯恩股份关联交易内幕,遭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所涉嫌罪名是“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遂昌县警方对媒体报道的经济犯罪线索不立案调查,却对媒体记者进行刑事追诉,这一舍本逐末的事实被曝光后,遭到高达97%的网上舆论谴责。7月29日,丽水市公安局认定遂昌县公安局对仇子明采取刑拘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并责令遂昌县公安局依法撤销了该决定。此前,辽宁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以涉嫌“诽谤罪”跨省追捕《法人》记者,河南灵宝以涉嫌“诽谤罪”跨省追捕正当举报的公民王帅,河北沧州以“敲诈政府罪”追捕上访者,如今,遂昌县又创造性地拓展了“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来追捕进行正当舆论监督的《经济观察报》记者,正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通缉门”是泛滥的公权对媒体和公民舆论监督的戕杀。

  无论是民事追究或者刑事追究,或许,美国的 “实际恶意”原则值得我们借鉴——该原则是美国最高法院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时确立的,即政府官员要在诽谤案中胜诉,必须举证说明被告(媒体)在报道时带有“事实上的恶意”,必须证明媒体一是明知故犯,二是严重失职,否则就不能判决记者承担民事责任,更不说承担刑事责任。

  尽管仇子明暂免了牢狱之灾,但事实真相仍被深藏于铁幕之后。凯恩股份所涉事件真相究竟如何?遂昌县警方执法犯法暗藏什么猫腻?而政府公权该如何保护公民和媒体正当的舆论监督权?证监会如何确保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知情权,进一步将保护投资者利益落到实处?每一个正直的公民都期待着公平、正义的答案。

  我们看到,从撕开兰州证券黑幕到《基金黑幕》一文的刊出,从银广夏造假被棒喝到苏州恒久立立电子IPO胎死腹中,媒体记者甚至冒着生命危险冲在舆论监督的第一线,打黑除恶荡涤污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避免投资人遭受更大损失,舆论监督功不可没。

  仇子明虽然被免于刑事追诉,但我们仍不能感到轻松。如果不进一步出台法律保护记者和公民的监督权,“跨省追捕”就有可能发生在任何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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