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仇子明事件昭示新闻立法的紧迫性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30日 08:40  红网

  27日晚,有关“经济观察报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全国通缉”的微博(http://t.sina.com.cn)消息引爆网络。发帖者称,《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凯恩股份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消息经媒体证实,记者仇子明遭通缉的罪名是,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天府早报》7月29日)

  又一位因“揭黑”报道而引火烧身的媒体人,只不过这一次刚好落到仇子明身上,而且是网上通缉。发出通缉令的遂昌县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坚称,当地公安办理该案符合法律程序。记者被通缉或抓捕似乎已算不得新闻,在百度上单用“进京抓捕记者”做关键词搜索,就能找到相关网页约313000篇。

  而记者在采访调查过程中,遭遇阻挠、破坏,甚至恐吓的似乎更为寻常,就在7月22日,河南中牟县狼城岗镇韦滩村刚上演了一出政府干部围攻央视记者的剧目。同样的新闻还有关于紫金矿业污染事故中最近的两个巧合:《第一财经日报》报道紫金矿业污染事件的记者邵芳卿家属前日驾车时遭遇撞车,所幸大人小孩有惊无伤;与其并肩揭开紫金矿业公关记者灰幕的《中国青年报》记者陈强,家属车辆也被撞,两起撞车发生在同一天,目前事件真相尚待公安部门的最终调查结果,但这种巧合令人生疑。

  假如这些都算是大棒,媒体人得到的也有胡萝卜——红包,或称“封口费”,紫金矿业污染事故的后续“公关门”就是一例,至少有六家媒体声称拒绝了来自当事方的高额“辛苦费”。在当前,企业或政府向记者公关,塞点小红包,似乎已然成为了某种“潜规则”。

  新闻媒体的职责在于报道真相并进行舆论监督,采访权和监督权也是媒体的两项基本权力。报道真相出于媒体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但能否客观公正地向公众传达事实真相,媒体要真正行使舆论监督职责却需要很多外部条件,而目前,舆论环境还并不容乐观。党的十七大以来,虽然已经明确了舆论监督是对党政、司法等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方式,是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自然法理延伸,但是,封口、恐吓、抓捕,软硬兼施的胡萝卜加大棒,却似乎成了负面揭黑报道中可能遭遇的必然环节,也成为新闻媒体舆论监督面临的常态化问题。

  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曾发出《关于2009年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从去年2月25日起,在全国统一换发报纸、期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证,这本是个常规性工作,但各大报纸和网络媒体却都从中抓出了“新闻出版总署:无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这个新闻点,可见新闻采访和舆论监督环境的严峻。

  干扰妨碍媒体正常采访监督的是什么人?有涉事方,比如被曝光的企业公司或个人,但更多时候却是公权机关和公职人员,比方通缉和抓捕,普通单位和个人是没有这种能耐的,原因很简单,就是某些人想“捂盖子”。回到仇子明事件,遂昌县警方发出网上通缉令,是基于《刑法》第221条的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问题在于,当地警方是否查明了事实真相:仇子明的报道有否捏造;报道的目的是否为了散布虚假信息:“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主要适用于商业上的竞争对手,为何要用在媒体身上。真相没有明朗之前就匆忙立案进行刑事追诉,至少从法律角度而言过于草率。

  保障媒体的采访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乃至记者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人身权,应当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常识,然而,对新闻媒体和记者工作的阻挠乃至人身安全的威胁却屡有发生,甚至有常态化趋势。近年来,也出台了一些制度和规定,但在保障舆论监督权方面仍嫌不够,根本在于相关法律依然缺失,比如是否应该对媒体及媒体从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触犯法律,什么情况下不触犯法律,做一个界定。或许正像著名新闻人、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展江所言,仇子明事件正好表现出我国现行法律对媒体和记者保护的缺失问题,加快相关立法我期待。稿源:红网 作者:阿染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留言板电话:95105670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