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监管者似乎已经认同了需要对对冲基金行业加强监管,但如果他们依旧各行其是,那么对冲基金仍然可以“监管套利”
林纯洁
很多年来,巴顿·比格斯在《对冲基金风云录》中所称的“刺猬丛”——对冲基金行业一直游离于有效的监管系统之外。对冲基金通常选择在监管规则最为有利的地区进行运作,从而让那些严厉的监管规则失去效果,即是监管套利。
但现在情况出现了变化,金融危机之后,欧美对对冲基金行业同样需要监管似乎已经达成了共识,但在具体该怎么做的问题上却意见不一。
监管套利
造成对冲基金出现监管套利局面的原因有很多。
金融监管者一直认为自己的任务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还有保持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而最初的对冲基金与这两者都不沾边。
对冲基金的投资者大多为非常富裕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这些人被假定为有足够的能力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并且承担风险。
监管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规则来保证只有合格的投资者才可以投资对冲基金。比如在美国和欧洲,很多国家的监管者都对对冲基金募集对象的个人资产规模做出了一些规定。而共同基金在这方面的要求要小得多。
事实上,也许在很多对冲基金看来,他们并不需要监管。
“反对机构投资者追求商品指数买卖策略表面上有证据确凿的案例。这类交易实在是头脑发热,其造成的经济后果害处极大。不过……加强监管可能会产生意想不到的结果。”这是索罗斯基金管理公司主席乔治·索罗斯2008年6月出席美国参议院关于石油市场操纵规则听证会上的证词。
很多基金注册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或者是百慕大群岛,资金来自于美国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和养老基金。譬如,索罗斯开始的双鹰基金的基地就设在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的库拉索岛,以逃避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检查和资产收益税。
对冲基金已经是一个全球化的行业,对冲基金中的宏观基金的使命也在于从全球的金融市场中寻找机会,典型的案例则有以索罗斯为代表的1992年狙击英镑、量子基金和老虎基金1997年搅乱亚洲金融市场,这虽然都是对冲基金抓住了市场的漏洞,但这也都基于监管套利基础之上。
G20是绝佳的监管平台?
但是现在情况出现了变化。首先,对冲基金的投资者群体正在扩大,一些基金开始进入公募领域;另外,也是最为重要的,随着对冲基金行业规模的日益扩大,监管者已经相信这个投资类别可能造成的系统性风险。
但是欧洲人和美国人在对冲基金监管方面的世界观都不一致。
美国人的监管基本上止于信息的收集以及监管框架的建立。比如美国监管者会要求大型对冲基金进行注册,有更高的透明度,而将其他事情留给对冲基金经理和他们的投资者去解决。而在欧洲,情况却完全不同。
2009年4月,欧盟就开始讨论一系列关于规范对冲基金监管的法案,包括: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对冲基金(目前的标准是1亿欧元)必须注册,向监管者公布更多的数据;限定对冲基金行业的杠杆标准;对冲基金经理的薪酬;以及规定那些注册在欧盟之外的对冲基金必须满足一些条件才能在欧盟区域内募集资金……
这些条例引起了美国人的反对,美国财政部长盖特纳认为欧盟的做法将让美国的对冲基金在市场准入方面遭遇歧视,甚至连英国人都说欧盟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了方向性的错误,英国目前是整个欧洲对冲基金的中心。
而这种争议的核心在于没有全球化的行业监管准则。
“我觉得应该做的,比如在G20层面上达成一个监管的基本准则,而让每一个G20国家在这个基础上作出调整。”博茂(Permal)集团董事长艾盛·苏威认为,如果各国的监管还是分而为之,最终的结果只能是监管套利。
但可惜直到目前,除了各国在“一定规模以上对冲基金需要注册”这个问题上达成了一致,G20在对冲基金监管规则制定方面却毫无进展。苏威说:“如果欧洲出台了一套监管规则,美国又出台了另一套,事实上什么都做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