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官员吹风房产保有税和物业税 称与土地出让金并行不悖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05日 14:02  财新网

  税法起草人、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司副司长季怀银,和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分别发表住房保有税和物业税官方言论

   【财新网】(综合媒体报道)“税收政策要真正发挥作用,必须让囤积住房的人付出较高成本,至少要抵消掉他们的预期收益”;“征收物业税非常必要,现阶段是推出物业税的可操作时机。”

  4日,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司副司长季怀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分别向新华社、《人民日报》(海外版)作出上述表示。

  季怀银同时还是税法起草人。他对新华社表示,开征住房保有环节的税收,是保证住房市场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也是解决当前我国面临的多项棘手问题的治本之策,早开征比晚开征好,但需分步实施而非一蹴而就。

  他建议,在当前条件下,对住房保有环节征税可分步实施。初期可以明确对生活必需的住房免税,免税范围可以按套数和按面积两个标准就高不就低。

  季怀银呼吁“开征住房保有税早比晚好”。他表示,大量的投机炒作是导致房价暴涨暴跌的根源,开征保有税恰恰可以消除这一根源,维护市场安全。只要初期采取审慎步骤,放宽免税范围,完全可以避免房价大的震动。

  同一天,《人民日报》(海外版)以“权威访谈”的形式发表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对房地产税收政策的看法。

  贾康明确表示,目前征收物业税不存在硬障碍,其所需要的产权登记与保护、税基评估、信息管理与沟通、税收征管,以及人员培训、评估软件和收缴管理等各环节的专业力量与条件,都已经具备。

  他还进一步驳斥了“土地出让金与物业税是重复征收,存在法理障碍”的观点。他解释说,土地出让金其性质是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即凭借所有者身份对使用权持有人收取的地租;而物业税,其性质是不动产保有环节上使用权持有人所必须缴纳的法定税负,收取者凭借的是社会管理者的政治权力。两者可以合理匹配、并行不悖,不存在所谓不可克服的“法理障碍”和“重复征收”问题。前几年,土地出让金的生成价位较高,而一旦推出物业税,其生成价位会因交易者预期的改变而相对较低,新老地产的这种差异不是开征物业税的硬障碍。

  贾康表示,开征物业税,不求一步到位,而应力求尽快搭好和推出基本制度框架,在方案设计上注重“渐进”。而“小产权房”、历史上形成的“经租房”等问题可以在配套改革中专门设计对策方案,渐进合理解决。

  他建议,有关部门应抓紧研究制定在我国开征物业税的方案,税种名称可规范地表述为“房地产税”,在税制设计方面,应与配套改革要求和房地产业强化政策理性、贯彻合理规划作通盘的匹配;实施初期,对一般的消费性住房不考虑实征,那些管理上很容易认定的独立别墅、豪华公寓则可先行实征,可考虑对一定面积以下的“居民第一套自用住房”实行永不实征。

  季怀银、贾康二人还阐释了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的诸多积极作用,希望以此遏制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行为。

  纵观上述表态,不仅二者“宜早不宜迟”“渐进改革”等观点高度趋同,其中更有官方媒体的影子。此前,近期热络的物业税讨论大多散见于市场化媒体中。

  在国务院4月17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中,“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成为重要手段。不过,相较2005年以来的历次楼市调控,此番税收政策并没有急切推出,而是“引而后发”。

  国务院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目前,尚未成型方案公诸于众。这成为此次楼市调控中最大的悬念,使得楼市股市闻声而动。

  受到上述官员表态及其他利空消息的影响,A股市场今日早盘大幅下跌,沪指一度失守2800点,早市收盘勉强夺回。■(财新记者 徐明)

---调查代码(http://news.sina.com.cn/iframe/survey/js/70/f_content_45510.js)---

 

转发此文至微博 我要评论

> 相关专题:


    新浪声明: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登录名: 密码: 快速注册新用户
Powered By Google
留言板电话:95105670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