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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召回制度:隐瞒代价更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12日 22:38  华夏时报

  随着丰田召回事件愈演愈烈,越来越多的车企开始召回产品。在美国,汽车安全事件发生后,厂商一般都不敢故意隐瞒,而是“自愿”配合召回“问题产品”,并立即在政府监管部门——政府召回网站上及时公布,以便通过媒体和网络渠道尽快通知到广大消费者。

  厂商之所以主动召回,主要出于如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是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再补救,经济损失会非常严重,其一将被处以巨额的惩罚性赔偿,其二可能会面临旷日持久的消费者集体诉讼,所以与事前主动召回相比得不偿失。如美国汽车业巨头福特公司曾因刻意隐瞒一款汽车的瑕疵而被法庭判决给予一名受害人1.25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美国制药巨头默克公司2007年曾以48.5亿美元平息约5万宗针对镇痛药“万络”的集体诉讼。前车之鉴,岂可重蹈。

  其次,一旦美国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公布某种产品存在安全问题并列入“召回名单”后,联邦政府以及各州监管人员会深入销售终端,对在售车型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召回产品”仍在销售,厂商会被追加罚款。

  第三,如果厂商不及时召回“问题产品”,被曝光后,其信用度将大打折扣。若造成了危害消费者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不仅是某一种问题产品,甚至是该厂商所有产品的销售都将一落千丈。信用丧失,将给企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因此,一套成熟的产品召回制度成为美国企业应对危机的法宝,不仅将损失控制到最小,而且能赢得消费者信任。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引入召回制度的国家之一。1966年,美国国会发布了《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其中对召回作了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必须对进入市场的汽车缺陷公布召回,通知美国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并对所召回的车进行免费修理。该法授权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负责制定机动车的安全标准,并监督汽车制造商执行有关标准。40多年来,美国已经建立起了相当完备的机动车召回制度,从消费者举报、主管部门立案调查、汽车生产商自检,到召回公告的发布以及免费修理等都有明确规定。(翟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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