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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交易者须抄保证书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11日 06:52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任芬)2月9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实施了《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并会同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特别提醒投资者市场风险。

  据悉,作为期货经纪合同的组成部分,客户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前还必须抄录31个字的“保证书”:“以上《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对此,中期协方面表示,“虽然开户过程稍显繁琐,但是这样有助于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特点,提示其审慎入市,有序参与交易。

  中期协相关负责人介绍,协会没有针对股指期货制定专门的合同指引,但为了凸显股指期货交易风险特点,强调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中期协在现有《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之外,增加了《特别风险揭示》。《特别风险揭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股指期货与现货、商品期货相区别的特别风险;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提示;强调“买卖自负”的原则。《特别风险揭示》强调,投资者应当了解我国股票市场尚属新兴加转轨的市场,市场波动较为频繁。股指期货市场以股票市场为基础,股指期货价格的波动往往大于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此外,股指期货合约标的较大,相应地盈亏金额较大。因此,投资可能会面临巨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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