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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发布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和指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10日 04:53  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2月9日讯 记者王璐报道 日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布了《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据了解,中金所公布的《实施办法》共25条,具体明确了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基本要求,包括:一是资金要求,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是知识测试要求,投资者需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三是交易经历要求,投资者需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四是诚信要求,投资者不能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标准以外,投资者还需要通过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指引》对《实施办法》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并对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操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该《指引》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对自然人投资者的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的分值上限分别为15分、20分、50分和15分。对于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情况在该投资者综合评估总分中扣减相应的分数,扣减分数不设上限。综合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投资者将被股指期货交易拒之门外。

  中金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易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上述负责人还提醒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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