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与之相配套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以下简称《方案》)已正式印发。
《意见》明确指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兴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所有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地都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核定政府补助”。
与此相配套的《方案》中特别提出“民营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不难看出,新医改《意见》及《方案》在鼓励民营医院发展方面较之先前有很大的突破,明确了支持及支持的力度。
然而,北京市政协委员刘永泰认为,过去由于种种原因,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对民营医院设置了诸多限制,很多政策与当前的新医改精神不相符合。主要表现在一些医疗服务项目的准入方面对民营医院不放开,甚至明确表示不予批准,如计划生育服务方面。此外,政府要求民营医院承担一些本应由公立医院承担的社会责任,但又不能与公立医院一视同仁,民营医院不能得到与公立医院一样的补偿。另外,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方面,民营医院也不能与公立医院同等对待等,这都与新医改精神相背悖。
因此,刘永泰委员建议,应尽快调整与新医改政策不一致的规定,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医院申请相关医疗服务,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加快审批准入。鼓励民营医院积极承担政府委派的工作,政府按公立医院标准进行考核并给予相同标准的补助。将具备医保定点医院资格的民营医院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方便农民患者就医。 (29D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