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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一审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19日 02:21  21世纪经济报道

  陈小莹

   死刑!法官话音刚落,悄无声息的法庭内顿时发出一阵惊呼。

   12月18日下午2点,“亿万富姐”吴英涉嫌集资诈骗案在金华中院一审宣判,判决其集资诈骗罪成立,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所有财产。

   这个迟来的判决,距离今年4月的公开审理已经8月有余。吴英27岁的年轻脸庞上浮现出不能理解的神情,在宣判结束后,身穿黄色囚衣的吴英随即被带走,始终未有发言机会。

   “一定要上诉。”宣判之后,吴英父亲的声音有些嘶哑。在一审的交锋中,控辩双方就对此案争议巨大,检方以最高刑为死刑的“集资诈骗罪”起诉,而辩方则以无罪辩护。

   这是浙江省在短短三年之内判决的与“集资诈骗”罪名有关的第二例死刑。2009年1月,另一个来自浙江丽水的女性杜益敏因此被执行死刑。

   死刑判决书

   金华中院出具的判决书长达32页。

   这份名为(2009)浙金刑二初字第1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金华中院认定,被告人吴英共骗取集资款7.73395亿元,实际集资诈骗3.84265亿元。

   判决书中以24页的篇幅,叙述了上述资金的借款来源以及去处。对于这些资金往来,被告人吴英没有太多异议。

   而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则在于,第一,吴英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第二,该案属于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第三,吴英的罪名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

   尤其是最后一个争议决定着吴英的生死。“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处罚结果差异极大,前者的最高刑是死刑,后者最高刑期是10年。

   在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虽然吴英案的被害人只有11人,但其通过虚假宣传,支付高额利息等形式,通过这11人进行非法集资,这些已经符合了集资诈骗的构成要件。

   但吴英的辩护律师杨照东和张雁峰认为,吴英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其所借款由于种种原因客观上无力返还,而不是故意不予返还,且大部分款项都用于公司经营有关的房产、汽车、购买股权等。

   “这两个罪名是进一步和退一步的区别。”上海资深刑辩律师张培鸿评论说。其透露了一个此类案件评判的“内部掌握”原则,“一般在这两个罪名之间,如果挥霍数额超过集资总额的一半,则定集资诈骗,如果不到一半,大都定‘非吸’。”

   从这份金华中院的判决书来看,其认定有包括3.8亿元资金在内的部分资金已不知去向。

   庭外争议

   在一审开庭之前,吴英案经历了东阳公安、东阳检察院、东阳法院、金华检察院、金华法院等多个司法阶段,涉嫌罪名也从“非法集资”、“合同诈骗”转变为“集资诈骗”。

   作为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在吴英被拘留的三年内一直处于高度焦虑状态。“为什么法律规定一个月必须宣判,拖了八个月?为什么金华中院曾经有过的两个假案迟迟没有任何说法?为什么只有11个熟人的借贷,变成了集资诈骗?”

   他的一连串问题里,部分是针对该案的法律程序,部分则是与吴英案相关的两个旧案。经过本报记者确认,该案程序并没有明显违反规定之处,但是羁押三年确实有超时之嫌。而其指出的两个假案则确有其事,但迟迟未见下文。

   另据本报记者了解,就在本次开庭前一天,金华中院才将庭审笔录交由吴英本人签字,这一点也引发了吴英律师张雁峰的不满,“时隔8个月才给被告确认庭审,至少也会出现记忆不准确的问题,这个处理方法是有瑕疵的。”

   引发更大争议的还在吴英案背后的民间金融生态。早年浙江温州和台州地区,利用“抬会”等组织民间集资成风,近年在丽水和金华等地也屡禁不止。

   2008年12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联合下发了一个会议纪要,主题即为“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在这份纪要的第二条中规定,“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对固定的人员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者集资诈骗犯罪”。

   与此同时,在中央层面,《放贷人条例》酝酿的消息也一直不绝于耳。

   “我认为这是一个界限把握的问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东迁评价说,“目前的经济形势下,不少企业遇到了银行借贷困难,如果把界限明晰了,就可以把正常资金借贷和非法集资以及诈骗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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