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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及恶意透支将被追究刑责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16日 00:01  中华工商时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熏于12月16日起施行。

  《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及“套现”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介绍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熏“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解释》熏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熏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熏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熏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同时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解释》还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罚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信用卡套现本质特征就是通过欺骗方式将信用卡内的授信额度直接转化为现金套取出来。由于套现资金游离了银行正常的信贷管理渠道,脱离了监管层的管理视线和控制,严重破坏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管理秩序,给国家整体金融秩序埋下不稳定因素。本次司法解释的出台填补了信用卡套现在法律条款领域的空白,同时也将对日益猖獗的信用卡套现行为给予重拳打击。

  此前,由于没有明确法律依据,银行卡产业在打击信用卡套现方面,只能对进行套现的商户进行收回POS机具和停止交易等软性处罚,一直缺乏有力手段,难以从源头有效遏制套现行为的蔓延。

  中国银联相关人士表示,司法解释的出台将有力遏制套现商户的不法行为,有效减少套现行为的发生,使打击套现、规范用卡的理念深入整个产业。随着银行卡产业各方不断落实各项打击套现的措施,《解释》将会为推动中国银行卡产业的健康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出席此次会议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透露,这次司法解释的出台是一个很好的契机,人民银行将充分利用这个契机,加大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活动的工作力度。一是针对银行卡市场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行动,对发卡市场和受理市场进行全面排查,针对其中的隐患和不规范的环节,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二是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一次对广告信息的清理和查处行动,主要是对目前的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上的信用卡广告进行清理,对其中发现的不法信息和不法广告进行查处;三是与公安部门配合,针对银行卡领域的犯罪活动开展一次为期10个月的专项打击行动;四是利用这次司法解释出台的契机,开展一次大规模的宣传教育活动,让社会各界了解银行卡并正确使用银行卡,避免不当使用银行卡所带来的损失。

  在回答记者关于“目前信用卡坏账持续上升以及其对金融体系冲击有多大”的问题时,李东荣指出,从最近的情况来看,确实存在一些信用卡半年未偿款率或者延滞率上升的情况。但有风险并不等于有坏账损失。因为未偿款可能在到期之后的某一天得以偿还,因此出现未偿款并不都是真正的损失。

  李东荣表示,从我国目前银行卡管理来看,整个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较为健全和完善,发生风险的部分与整个信用卡交易量相比,比例非常小,不会对银行的正常经营和银行卡产业健康发展造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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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卡坏账率上升风险可控

  据中国银联董事长刘廷焕介绍,2009年中国银联协助商业银行一共确认了近3万个套现案例,套现金额达数十亿元,关闭了800多家有严重套现商户的POS机。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信用卡套现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说,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紧密配合预防和打击信用卡套现,主要工作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二是加强部门之间的监管合作;三是加强技术手段建设。

  此外,关于最近反映的一些信用卡坏账率的上升的问题,刘廷焕说,从最近的情况来看,银行卡领域里确实存在一些信用卡半年未偿款率或者延滞率的上升,这是一个事实。但可以很负责任地说,对金融体系有关银行卡风险的问题,我们将会控制得很好。(16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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