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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稳步推进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份试点工作,促进银保深层次合作,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提升银行业综合实力与国际竞争力,经与相关监管部门沟通协调,银监会昨发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分五章二十六条,对试点机构准入条件、申请程序、风险控制及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标准,并作出相关规定。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在公司治理方面,突出强调董事会负最终责任。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完善“防火墙”制度,确保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业务场所、经营决策、人员、财务、信息系统等方面有效隔离,银行董事会应当具有熟知保险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的人员,并明确一名非执行董事负责“防火墙”监督管理。第二,针对关联交易风险,除要求银行董事会明确一名非执行董事负责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外,规定商业银行对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以及他们所担保的客户均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内外授信;同时,对保险公司购买银行股东各类证券的行为做了明确规定。第三,在并表管理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对所投资保险公司进行并表管理,且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将投资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从银行资本金中全额扣除。第四,在业务合作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在与入股的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合作时,应遵循市场公允交易原则,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不得在其母银行营业区域内进行营销;商业银行入股的保险公司所印制的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东银行的名称及各类标识。 宗 合